中华民国赖罗傅宗亲总会
发布时间:2004-11-14
本会之前身,早在民国71年4月7日,以宏扬伦理道德,发扬敦亲睦族,促进宗亲团结合作,由台北市赖罗傅宗亲会、基隆市赖姓宗亲会、花莲县赖罗傅宗亲会及嘉义市赖姓宗亲会发起,于民国71年6月20日于台北市成立联谊大会,第一任由赖秉根以最高票当选理事长、赖丽水担任常务监事、聘赖俊卿为秘书长,赖南冈、赖焕松、赖春吉、赖叶钢为副秘书长,推展会务。
民国73年6月17日假基隆市帝王大饭店改选第二任理事长仍由赖秉根连任,常务监事由赖叶钢担任,聘赖俊卿为秘书长,赖南冈为驻会副秘书长,各地总干事为副秘书长,推行会务。
民国77年3月13日假台中市象王大饭店举行第三任联谊大会改选,连选连任,职员全部留任。
民国78年赖秉根理事长因年纪八十有五,功成身退,第四任理事长由赖长生当选,聘赖南冈为秘书长,赖俊卿为会务顾问,各地宗亲会总干事为副秘书长,并由联谊会进展为中华民国赖罗傅宗亲联合会,继续推展会务。
民国83年1月16日假台北市重庆北路觉修宫举行第五任联合会会员大会,赖长生连选连任理事长,仍聘赖南冈为秘书长,赖俊卿为会务顾问等。
至民国84年间仅有九个分会,因规定不得使用联合会名义,因此,重新筹备组织,推选筹备会理事长罗传进,大力推展会务,聘罗志明为秘书长,推选赖钦松为驻会副理事长,聘名誉理事长赖长生,赖秉根、赖南冈为顾问,由于在罗理事长传进之领导下,各地宗亲团结合作的结果,参加团体已达十四会,定于筹备登记组织。
于民国87年8月7日下午3时,假高雄市和春工商专校城区部七楼会议室举行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筹备委员会,发起人互推选16位筹备委员有罗传进、赖钦松、赖南冈、罗志明、傅俊荣、赖汉松、赖秀雄、赖连寿、赖诚吉、赖旭星、赖坤志、赖丁出、罗瑞垄、罗 灿、赖振兴、赖钦芳等,并推选罗传进为主任委员,通过章程草案等工作。
于民国87年10月7日下午3时,假台中市北屯区进化北路元保宫举行第二次筹备委员会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草案,确定87年11月15日假花莲市统帅大饭店召开成立大会,各项工作分配设总务组、议事组、选务组、报到组、接待组、联席组、新闻组等,并聘花莲县宗亲会总干事潘玉珍为本筹备会执行秘书长,以利推行筹备工作,期望创会圆满成功。
本会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份取得内政部正式立案证书,文号为台内社字第八八八八三0四号,团体名称为中华民国赖罗傅宗亲会,成立日期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会所所在地为台北市长安东路一段十五号八楼。第一届理事长罗传进,副理事长赖钦松、赖坤志,监事主席赖丁出,名誉理事长赖长生,荣誉顾问赖秉根、赖水明,秘书长罗柏青。现为第二届,理事长罗传进,副理事长赖坤志,副理事长赖维新,监事主席赖诚吉,秘书长罗明村。
县市级分会
台北市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金德
高雄市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淑娟
台中市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诚吉
花莲县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进坤
宜兰县赖姓宗亲会:理事长:赖怀仁
基隆市赖姓宗亲会:理事长:赖秀雄
嘉义县赖罗傅姓宗亲会:理事长:赖文星
台南县赖罗傅姓宗亲会:理事长:罗丰裕
桃园县赖罗傅姓宗亲会:理事长:赖钦芳
屏东县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根熊
新竹县傅姓宗亲会:理事长:傅清朗
台北县赖罗傅姓宗亲会:理事长:赖胜源
嘉义市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昭志
高雄县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罗瑞垄
彰化县赖罗傅宗亲会:理事长:赖荣郎
苗栗县赖姓宗亲会:理事长:赖源顺
金门县赖罗傅宗亲筹备会:傅子贞
总会之组织
理事会:
理事长:罗传进
副理事长:赖坤志、赖维新
常务理事:赖金德、赖淑娟、赖怀仁、赖秀雄、傅任生、赖胜源、赖旭星、赖荣郎
理事:傅冬娣、赖敏琦、赖命坤、赖振泰、赖干文、赖炳灿、赖汉松、赖辉雄、
赖文星、赖德客、罗许常卿、赖文鑫、赖根雄、傅兆敏、傅源意、傅万寿、
罗清男、罗瑞垄、罗德原、罗玉堂、赖源顺、赖万福
监事会:
监事主席:赖诚吉
常务监事:赖清五、傅鑫福
监事:赖品端、赖炳墩、赖胜一、赖炳麟、赖进发、赖清标、赖万镇、赖礼让
荣誉职:
名誉理事长:赖长生
荣誉顾问:
傅学鹏、赖峰伟、傅昆萁、赖劲麟、赖清德、罗文嘉、罗世雄、罗志明、罗明才
会务顾问:赖钦松、赖丁出、赖水明、赖俊卿、罗柏青
顾问:
罗焕炉、罗吉坤、傅黎兴、赖炳辉、赖宪和、赖坤成、罗富友、赖江海、罗吉祥、
傅学焕、赖颖铤、赖裕雄、赖颐年、赖顺仁、赖天龙、罗永珍、赖瑞珠、赖忠政、
赖岸璋、罗裕钦、赖朝仑、赖美真、罗瑞民、赖美惠、赖耀熙、赖嘉祥、傅朝明、
罗铜壁、赖泽涵、罗荣光、傅大为、罗丽馨、罗运治、赖瑛瑛、赖鸣凤、赖宗烟、
赖仙枝、赖洋一、傅兆成、赖汶钦、罗清彦
秘书处:
秘书长:罗明村
秘书处:赖敏琦、赖世彬、廖述湖、潘玉珍、赖春福、赖根标、赖明良、罗再利、
傅明助、赖荣三、罗秀文、赖芳玲、赖松森
中华民国赖罗傅宗亲总会章程
民国87年11月15日成立订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赖罗傅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宗旨如左:
本会以响应复兴中华文化运动,宏扬伦理道德,发扬敦亲睦族,促进宗谊团结合作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并得依法设立分级组织。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立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响应复兴中华文化运动,宏扬伦理道德事项。
(二)关于发扬敦亲睦族,促进团结与合作事项。
(三)关于办理宗亲活动及福利事项。
(四)关于办理国内外宗亲联系,促进国民外交事项。
(五)关于宗亲刊物的发行及宗亲会之奖励与辅导事项。
(六)关于协助推行国家安全政策,加强社会服务事项。
第六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二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左:
(一)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各县市赖罗傅宗亲分会。
(二)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院辖市七人,省辖市五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本会分级组织应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但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十条:会员(会员代表)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卅三人。监事十一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后补理事九人,后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信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信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它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二人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就常务监事中互选一人为监事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廿一条: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核构。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构。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四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廿五条:本会设荣誉理事长若干人,由本会筹备委员担任之。
第四章:会 议
第廿六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七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八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经费与会计
第卅一条:本会经会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伍仟元,于会员入会时缴。
(二)常年会费:院辖市壹万伍仟元,省县市壹万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
第卅二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条: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构。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卅四条: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附 则
第卅五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