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罗氏宗族的来历及其发展
发布时间:2005-04-29
明末张献忠兴兵(农民起义将领),忠州谨存土著民4 8家。朝庭调麻城县民填川(因洪水民困),谕令,凡以农牧业者,划地三十、四十至六十亩耕之,三年不税。罗氏始祖:罗旺、罗旺、罗宪之、罗承宗遵令入川。
据民国三十一年,忠县老原稿记载:
迁始人,罗旺,原籍:湖广麻城孝感乡。
始迁时地:明洪武二年,始迁忠县城黄龙门。
族散居地:复兴、王场、兴场、水桥坪、罗家嘴。
代户数:十余代、百余户。
宗祠所在地:王场
宗祠修建时祠产:光绪初年修建,祠产租田六石
盛衰概况及族长:清武德将军罗某,遗钊尚存祠內
族长:罗云程
始迁人:罗旺,原籍:江南滁州咸河竹寨
始迁时地:明洪武二年,迁忠县咸隆乡。
族散居地:族居咸隆、汝溪、赶场、顺溪。散居万县罗岭。白洋河、武陵等处。
户数:二十二代、三百余户。
宗祠所在地:咸隆乡杜村。
宗祠修建时祠产:清咸十三年,祠产三十斗十余石
盛衰概况:明初任湖广武昌府都司,奉调入川,任忠州 千户职,世袭七代,该族人民,均有生活,受教育者颇不乏人。
始迁人:罗承宗,原籍,无。
始迁时地:明末忠县同德乡。
代户数:十三代,百零八户。祠地:同德乡乐天寨。
始迁人:罗宪之,原籍:湖北麻城孝感乡。
始迁时地:明洪武二年,迁忠县黄金乡:
族散居地:复兴罗家嘴。
代户数:二十代,二十余户。
(据忠县1982年县志记载)
罗旺:原籍安徽滁州廓河竹寨,明洪武二年(1369)迁咸隆乡,1941年已有22代,族居咸隆、汝溪、赶场、顺溪等乡,散居万县。
罗旺:原籍湖北麻城孝感乡,明洪武二年(1369)迁忠县城,1941年已有10余代百余户,族居复兴乡,力王乡。
罗宪之,原籍湖北麻城孝感乡,明洪武二年(1369)迁黄金乡。1941年已有20余代,200余户。族居复兴乡罗家嘴。
罗承宗:明末迁同德乡,1941年已有13代百余户。
1941年县志稿按:“明初罗旺以武昌都督调任忠州千户,子孙世袭其职,至清初又有罗某以军功授武德将军。入民国有罗广文升中将军长。罗氏世以武功显闻,延数百年而弗替。”
1982年罗氏遍居忠县城乡,共有4107户,16708人。其中:磨予乡519户2012人。金声273户1092人。乌杨乡256户1038人,丰收乡247户982人。野鹤乡231户777人。顺溪乡219户904人。天堑乡207户782人。太来乡171户731人。同德乡145户629人。
忠县本族始祖
罗宪之,原籍湖北麻城孝感乡高坎埝洗脚河人,于明洪武二年(1369)迁至忠县干井三角滩一黄金滩落户,开盐井为业,后生二子:长子罗贵喜,次子罗贵景。
长子:罗贵喜,生三子,罗斗金、罗斗银、罗斗柄
次子:罗贵景,生二子,罗斗楠,罗斗炳
罗斗金生三子(属金字辈)罗才、罗英、罗锦(其传代见碑文)
罗斗炳生罗金生、罗文运、罗文美、罗文秀、罗文才
罗斗金(秦氏)由三角滩搬到梁平红城巷(北门)落业。在此已有后代,后因犯事押到双龙赶场坡,上司以点一根香,骑马跑步圈地为界,从赶场坡西面(杨宗全)下沟沿河下,再沿二道挢进沟上卡门,由老屋坝到赶场坡,刚好香熄,占地取名罗家岭。
罗氏家族遗产
贵斗金文
焕发奇光
新毓广佑 崇贤尚武 建国成家 培植必厚 继世乃达
显洪先德 世代荣昌 承宗尊纲 玉章登科 威振乾坤
紫微高照 典范育才 天禄长春
万古幸福
克广先德 世代荣昌 承宗尊纲 玉章登科 威振乾坤
紫微高照 典范育才 天禄长春
万古幸福
显扬先穗 世代荣昌
辉洪先德 世代荣昌
贵斗金文
焕发奇荣
万代和均 崇贤尚武 建国成家 培植必厚(诗书永第) 继世乃达 注
族 规
一、族中随母之子,明属异姓,无论富贵贫贱,概不准录入谱以杜非种也。
二、孀居在三十以前至五十以后者必作贞烈传以旌奖之。
三、称谓自有定式毋宁紊乱,如祖则称祖,孙则称孙,伯叔称几伯几叔,侄则叫侄,兄弟則称某兄某弟,黎伦乃自有叙。
四、下堂主妇已非吾家妇,不得入谱。
五、同姓不婚(据婚姻法规定出五代皆可。)
六、子孙即家贫如洗不许充皂隶门干降身为奴以玷辱祖宗。
七、前代及令迁徒于外者应注迁居某省某邑,若异日归故里均知一本无二以徵万孤之同源云。
公议祠规
一、建修家祠务设族总族藩以统率族人料理祠事无论分尊分卑须要存心公正行事端方者,方可当其重任毋得妄为迁报致乱祠規。
二、族人务须首藩孝弟,倘有不孝不弟者严以家法设有败纲乱纪等诸禽兽行者察明秉官绝不姑宽。
三、家法用小竹剖作两片悬挂祠内族中有事先以理戒之,如持横强暴,族藩会同族总将所犯过恶告先祖责以家法勿容姑宽。
四、祠中所存公项须选族殷实公正人掌握生息以作春秋祭之费馀作公议多置祭田,毋得持强占領。否則罚清油壹斤以警一次。
五.每适祭祀务要祭品丰洁衣冠整齐长幼有序拜跑有仪毋嬉笑狂谈纵酒放肆。
六、族中埋葬不得侵占古墓截祖脉背面犯者责以家法并禀官。
七、本族坟山是祖先出宫重地阴灵之显佑,子孙之昌隆以及尊祖敬宗心皆系于此,务修理保护,毋纵牛马践踏,如有不尊,重罚不宽。
八、族中口角微 界畔不清只得投明族总族藩理剖,毋得妄兴讼端致伤太和有不遵者,合族同上公禀。
九、族中无子者,须会同族总族藩等共为商议,先尽亲血侄过继,如无血侄,則于族内择贤择爱听其自便,毋得争继图产,亦不许私抢异姓以乱宗支。
十、族内凡子女幼妇不得已而改嫁者,毋得索取争钱,如有坏乱条规察出,即按家法重责并追钱入公不遵者族总禀官。
十一,族中有被人诬盗诬奸果属受诬属实,亦系有关乎纲纪或兴祠鸣冤,族总族藩酌议资助,如其自惹祸端亦不得妄动公本。
十二、族中有子弟者家贫不能课读,合族酌量资助,以成就我族人才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