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忠爱堂罗氏行次家礼家法
发布时间:2012-03-28
行次
一本九族,同气连枝。既分长幼,应判尊卑。将欲远迩亲疏,称呼不紊。须于信义象假,区别咸宜。排行已定,遵守无违。纪行次。
行字:祖泽鸿灿,定国安邦,汝有嘉善,必能大昌。
右行次十六字,系从贡举略中摘出,皆先贤所曾取,而吾家用先人所未取者。以之取名,似不能宽。意欲不拘一定,求其易取名者。往复再三,终不有得,故亦尚可如此。以后依此次序取名,排行之字总置在中间。而取双名,尊卑自不相混至同为弟兄。在五服外同名亦可不妨。非不忌,实难忌也,吾家未错乱者,惟此十衙,以后依此可以长行。所有管见,附列于左。
名者,明也。命之以名,使有分明也。古人一名不易终身,今多屡更不一。推原其故,大抵求其吉祥。究之人知休咎,不系乎此。在昔张公名恶李公名因,即是此意。如欲顾名思义,彼魏之忠贤何以不忠,张之居正何以不正。取名者勿拘可也。张公即所谓张仲孝友者,后世讳之,于恶字下去心字不用。李公意,不欲人与同名,故已有名为囚后亦入中亦会。惟殿试,上以其名不雅,于囚字中加一横笔为因字,又于因字下加一培字系之。济南府人魏、张,皆明末大奸。见《明史》。
为子孙者,不可上犯祖宗名讳。凡有犯者,必无谱也。已有谱而犹犯,尊祖敬宗之义谓何?吾家有犯此者,皆以他字代之,使音同而字不同。非特免人讥谈,亦可谓前人讳过,识者谅之。
祖宗之名,本应当讳。其五服外,非不讳,难与为讳。若人于族中之显达者,五服外之名分犹存者,以及人之为已师长者,果能为讳之,亦见尊敬之意存焉。前所言讳,第以取名而言。
因思□□国朝,凡庙讳、御名以及圣讳皆缺末笔,以为敬避。我辈诚遵此例,于下笔时,凡始祖与高、曾、祖、考并于师傅,亦照此例,不更善乎。然此第可为知者道,难与俗人言矣!名讳固当慎,称呼亦不可忽。近来乡俗为子者,有子之后便呼父为公,母为婆。女既有子,便呼父母为外公外婆。本伯叔也,而呼之为爷。更有将爷字呼为伊者,试思父兄叔伯何等正大而从俗乃如是乎?
又,家春堂先生云:“夷人呼叔为入,今人多佼之者,犹夷俗未除,不可不知。考诸昔人,无论长幼尊卑,凡系同族,长曰伯父,少曰叔父,行之于今,似觉非宜。谓五服之内,长幼卑尊,礼节称呼总不可紊。五服外之名分犹存者亦然。至于情义不属,则幼名冠字,五十以上加一公字即妥。
以上所言,姑举其略,果能一倡众知,此等亦自改变。若取名,须于族长处存一公 谱,多载空白。每于祭祀时,携入祠中,与族中通文理者相为斟酌。凡可取名之字即便填上,有取名者,来此翻阅便好取名。管见如此。
家礼
开国承家,缘情制礼。譬诸成人,均由备体。匪惟冠婚丧祭,各有等衰。凡属大小显微,须寻根柢。我罔愆尤,谁犹忤底。纪家礼。
朱子祠堂说
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无服之殇不祭。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无后者,其祭终兄弟之孙之身。此皆以义起者也。置祭田,具祭器。主人晨谒于大门之内,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则献以时食。有事则告,或有水火盗贼,则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次及祭器,然后及家财。易世则改题主而递迁之。
司马氏居家杂仪
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卸群子弟及家众。分之以职,授之以事,而责其成功。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称家之有无,以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壹。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常须稍存赢余,以备不虞。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为子为妇,毋得蓄私财。一切所入,尽归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天欲明咸起,□淑栉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妇供晨馐。供具毕,乃退,各从其事。将食,妇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供之。尊长举筯,子妇乃各退就食。丈夫妇人,各设食于他所。依长幼而坐,其饮食必均壹。幼子又食于他所,亦依长幼席地而坐。男坐于左,女坐于右。及夕食亦如之。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则安置而退。居闲无事,则侍于父母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许然后改之。若不许,苟无大害,亦当曲从。若以为非而直行已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况未必是乎。凡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不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熟谏。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为子弟者,不敢以富贵加于父母宗族。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返 必面。有宾客,不敢坐于正厅。升降,不敢由东阶。上下马,不敢当厅。凡事,不敢自拟于其父。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父母有疾,子色不满容,不戏笑,不宴游。舍置余事,专以迎医检方合药为务。疾已复初。
凡为子者,父母所爱,亦当爱之。所敬,亦当敬之。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饵耳!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幼事长,贱事贵,皆仿此。
凡子妇未孝未敬,不可遽,有增疾,姑教之。若不可教,然后怒之。不可怒,然后笞之。屡笞不改,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外内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无故不处私室,妇女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雍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出中门,亦必雍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致内外之物,毋得□升堂室,入庖厨。
凡卑幼于尊长,晨亦审问,夜亦安置。坐,而尊长过之,则起。出,遇尊长于涂,则下马。不见尊长,经再宿以上,则再拜。凡妇婿、外甥拜,则立而扶之。外孙,则立而受之可也。凡节序及非时家宴,上寿于家长,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仪。
凡子始生,若为之求乳母,必择其温良敬慎而寡言者。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识,则教之恭敬尊长。有不率教者,则诃禁之。六岁,教之数与方名。男子始习书字,女子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然。自七岁以下,谓之孺子,早寝晏起食无时。八岁,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以谦让。男子诵《尚书》,女子不出中门。九岁,男子诵《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烈女传、女戒之类,使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博观群书。凡书择其精要者而读之。其杂说异端,非圣贤之书传,概禁,勿使妄观以惑乱其心志。女子则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之大者。凡内仆妄,鸡初鸣咸起,栉总□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庭。女仆洒扫堂室,设椅。得间,则浣濯纫缝,先公后私。及夜,则拂床展衾。当昼,则惟听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
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则重其禄。能干家事者,次之。其欺诈□公、徇私盗窃、弄权犯上者,逐之。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勤久少过者,资而嫁之。其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者,逐之。屡为盗窃,放荡不谨,有离叛之志者,逐之。
冠豫要
要读书
圣贤之道,莫备于书。处世为人之道,亦莫备借于书。能读书,则可以知礼义,即可以为好人。所以昔贤云:“以学愈愚。”又曰:“子孙虽愚,经书不可不读。人家子弟,纵不望之为圣贤,岂不望之为好人乎?”是书之当读也明矣,族众子孙宜体此意。
要择师
冠者,责子弟以成人之道也。成就子弟,务要择师。得良师,则子弟之品行不坏。得名师,则子弟之学识方好。人家子弟,可造者不少。其少有成就者,由不择师故也。为父兄者知之。
要择友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然友非其人,耳濡目染,匪惟无益,因之入于邪僻,遂至不可救药者,往往有之。馆中如有不良子弟,不妨禀明师长,谢绝其人。倘不能谢绝,则别行从师亦可。择友一道,非特读书然,一切皆然。
要分馆
学馆须有分别,专于教读四书五经,朱注诸书者,为蒙馆。诸书既熟而与为讲解并教以文艺者,为经馆。子弟与馆,皆有分别。庶为师者事为杂,而子弟亦易有长进,见效成功。
要送学
子弟上馆,父兄宜亲送入馆。拜礼之后,务将子弟之心性并平素诵读何书、功课何事、生熟何如逐一说明,庶为师者乃可因人立教。
要兼管
子弟在馆,固已有师,而父兄亦须兼管。不惟恐其旷功,亦防意外之变。窃谓既上馆后,必当议学。凡子弟应读何书、应讲何书,一切习字作文、作诗作赋,因人而议,注明簿中。即议:一人兼管,间一二月课之。有长进者便行奖赏,则为再议;倘功课未完或未到精熟,即不必议。以后亦然。果其如此,则子弟勿至旷功,自不患无长进。
要教训
子弟知识略开,便当绳以礼法。一切言语举动,事父事兄之道,皆为教之。有不率教,则诃责之。语云:“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虽父子之间,不责善,未尝不可责望于师。”古来大家子弟,多是贤良,未有不由训诲。近世之村野而横豪者,皆缘不教之故。为父兄者不可不知。
要等待
子弟以诵读讲解为急,作文应试为缓。诚能书理明晰,则作文自易工好。果然文艺工好,则应试亦易掇科名。不然亦求急而反缓也。专乃能精,慎勿贻误子弟。
要变计
士农工商,莫非正业。子弟至十三四岁,可见分晓。如知其学之难成,即于农工商贾中另寻一业。其业相人而施,切莫蹉跎岁月,贻误将来。
要及时
人生百岁,总如专瞬。立业成家,宜趁少壮。过了此时,光阴有限,恐亦终于无成。慎勿悠悠忽忽,直到白头方悔。
冠礼
男子十五至二十皆可冠,必本身及父母无期功以上丧,始可行。
告庙
前期三日,主人率将冠者诣祠堂。启椟焚香参神,立定再拜稽首,致辞再拜稽首,闭椟而退。
戒宾
古礼筮宾,今不必然,但择亲友之贤而有礼者一人可也。前三日主人自诣其家,致辞拜请。道远,则遣子弟致书。
宿宾
前一日遣子弟宿之。
陈设
及期,厥明夙兴,设冠者房于东北隅,房内陈当用衣冠。其桌东北上,又设酒盏桌于右。长子则设冠席于阼阶东,少北西向。若众子则少西南向。主阼阶少东西向,宾西阶少西东向,设醮席于西北隅南向。其三加冠巾,各盛以盘,以帕蒙之,用桌子陈西阶下。设洗耳恭听盆、□巾于东阶下。又设便堂一处,为宾次。如无房,以帷隔之。无阶级,以石灰画而分之。
迎宾
主人以下序立,宾至,主人揖宾请行,升堂。主人拜宾,答拜。
始加
将冠者出房,宾揖。将冠者即席,宾□洗复位。执事者以始加冠进宾,降阶一等受冠。诣将冠者前,将冠者跪。宾祝宾跪,为加冠巾。宾兴复位,冠才适房服深衣纳履。
再加
再加用帽子、肥皂衫、革带、击鞋。宾不□洗,降二等,余同始加。
庶人子弟无成就者,一冠可也。
三加
三加用幞头服、公服、革带,纳靴执笏。若□衫纳靴,宾降三等,余同再加。
乃醮
冠者出房,宾揖冠者就醮席,执事者酌酒。宾就醮席前受酒,宾祝冠者,升席前受酒。宾复位,冠者跪,祭酒、啐酒。兴,降席,授盏于执事者。
命字
宾主降价,各就位,冠者亦降价就位。宾前,冠者跪。宾读字辞,冠者再拜稽首。宾退,主人率冠者再拜稽首。谢宾并拜赞者,皆答拜,宾出就次。
见庙
主人率冠者诣祠堂,□洗,启椟焚香参神。再拜稽首,主人诣香案前。再拜稽首,三献酒,祝、复位。冠者就位再拜,主人偕冠者辞神再拜。焚祝文,闭椟而退。
拜见
见庙后,冠者拜见父母尊长,父母尊长为之起立,遂出拜先生父执,先生父执皆答拜。
礼宾
主人以酒馔待宾及赞者,有观礼者并待之。其酬宾以币,厚薄随便。
附笄要:
女子至八九岁,知识略开,便当绳以礼法,不可听其放荡。读书写字,亦可收其放心。十二三岁,可学纺织针□之事。十四五岁,可学烹调裁缝园圃之事。至于侍奉父母,即以其事奉舅姑者教之。果能如是,则为人妇亦可以免讥谈。为父母者知之。
附笄礼
笄,即簪也。以坚木为之,所以固发。女子十五至二十许嫁,则行其礼。母为主人,择亲戚,妇为宾,不用赞者,席如众子位止一加冠笄,适房服背子,仪同冠而礼少省。
家礼者,有家者之礼也。人既有家,即贵有礼。今之家龛犹祠堂也,变而通之,贫富贵贱,无不可行。有志之士,毋视为繁之缛节焉可。
婚豫要
要分辨
良善之家,礼义之门,此可与联姻者也。至于富贵,虽亦人之所欲,然得之不以其道,恐未必能长久。若夫袭富贵之势,而蔑视礼义,欺辱善良,甚至奢侈无度,宣淫好讼,此又致败之徵。文中子曰:“婚姻而论财帑,夷虏之道也。”此言亦有深意,故联姻以分辨为急。
要採访
婚姻一道,固由媒妁之言。然媒妁之言,可信者半,其不可信者亦半。至于妇孺之言,则难信者更多,故採访必要。又,近来夷种奴种发达者,亦间有之。倘与之联姻,则不惟自轻贱其骨肉,且亦贻羞先人,论婚者慎之慎之。
要班列
同居郡县,亲故必多。凡与旧戚联姻,必须行列相等,否则称呼不便。至于姑舅姊妹,虽无尊卑之分,亦有緦麻之服。倘与联姻,试一想其称呼,究竟于礼不合,故律例亦有明禁。
要主婚
族中有孤寡者,婚姻之事,当以族长房长主之。若听其自主,设轻信媒妁之言,则嫁女娶媳,万一不妥,贻误不小。为族长房长者思之。
要待时
男婚女嫁,各有其时。当夫其时,则门户之好否可知,子女之好否亦可知。以是时而与之论婚,自然两下,各由心愿,必无翻悔。尝见成婚之后,而有悔心者,皆由定婚太早之故。更有指腹为婚者,其始欣然,其后惘然,实非善道。求其尽善,不如待时。
要通权
庶民之家,不宜纳妾。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故自来有三十无子,即行纳妾之说。盖娶妻本为继嗣,以无子而纳妾,礼亦宜然。不可迁延时日,老而后悔。
要决断
妇人之妒,十有八九。不幸无子,多以美言诳夫,否则泼虿制夫。而鄙夫之无骨气者,遂畏之而不敢娶。人家不幸有此,为尊长者宜断之以义。于七出中準无子之条,凭众经官,慎勿退避方可。
要正名
为娶妾而出妻,原是不得已也。然以妾为妻,亦干厉禁。凡出妻而娶,仍是娶妻,不得遂同娶妾。如娶妾已有定所,因妻有异说出妻,则所定者依然作妾,仍要别行娶妻。若已娶妾入门,因妻不容妾出妻,仍要复行娶妻,不得遂以妾为妻。至于妻妾相争,此是妾不率分,亦可出妾娶妾。倘妾竟敢于殴妻,则不仅出妾,必将妾送入衙门。据实诉明,凭官处治,如此乃得。间尝思之,古人重礼,而妾必由买,所以其礼可行。今则不然,遂至尽废其礼。且有重妾弃妻,纵妾辱妻,因而自取其辱,家室难安,不可胜言者。夫己则无礼,则妻妾之不逊,何怪其然,《易•坤》之初六有曰:“履霜坚冰至。”圣人为之说曰:“初六履霜,阴始凝也。驯至其道,致坚冰也。”又曰:“履霜坚冰至,盖言谨也,名其可不正哉!”
要定分
妻者,齐也,与夫敌体。妾者,接也,接见有时。又妾者,立女也,于夫与正室之前,其道惟有侍立。准之以礼,须贵贱有等,服饰有辨,称呼有别,仪节有分。非本已所出,虽子姪行,不可遂呼其名。不命之坐,亦不旁坐,庶乎其得之也。世家大族,多是如此。
附录
赵云松云:络秀虽子贵,犹着青衣,供正室使令。无事时在正室旁侍立,不命之坐不敢坐。不知者见之,犹以为奴婢也。其礼法如此。
袁子才云:尹文端公,庶出也。位至三品时,嫡母已故,生母犹着青衣,服役于乃翁,不命之坐不敢坐。尹公未奉父命,亦不敢与生母请封典。后蒙特旨,著乃翁与其母行夫妇礼,封为夫人,乃得同于夫妇。其家礼之严如此。
婚礼男子十六至二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皆无期服,以上丧者乃可。
议婚
议婚者,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俟女氏已许而后纳采也。○司马温公曰:凡议婚姻,当察婿 与妇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贵。
纳采
纳采,即下定也。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于祠堂,乃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遂奉书以告于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者复命婿氏主人以盘盛复书庚贴,复以告于祠堂。凡告仪,见冠礼告庙。
纳币
币用色绘,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逾十,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并同。纳采之仪,亦复告庙。○纳币,即纳徵也。既已纳日,迎娶方行纳徵之礼,即俗所谓催粧导日。而仪礼注,所谓纳币以成婚礼是也。愚按:如此,则犹是如今所谓度礼,而非报期。故杨氏复曰:家礼虽从简便,而请期一礼,亦不可略。
陈设
前期一日,女氏张陈其婿之室。厥明,婿家设位于室中,以待合卺。女家设次于外,以待婿至。
告庙
初婚,婿盛服,主人率子告于祠堂。仪如冠礼告庙,乃醮子命迎。
醮礼
主人升座,婚者再拜。稽首,乃诣醮席前跪,再拜,稽首。侍者授酒,婚者受祭酒,啐酒。以盏授侍者,复再拜,稽首。仍诣主人座前,跪。主人命之迎,复再拜,稽首。
亲迎
婿出,乘马,至女家,俟于次。女氏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如婿家仪。○司马温公曰:赞者,两家各择亲戚妇人习于礼者为之。凡婿及新妇行礼,皆赞者相导之。
奠雁
女氏主人出迎,婿升阶,入就位,跪。侍者跪,以雁授婿。婿受雁,置诸地,女家侍者受之。婿再拜,稽首,兴。遂向主人再拜,主人答拜。○奠雁毕,姆奉女蒙头出,至奠雁厅事,婿揖新妇请行。婿举帘 ,新妇升车,遂垂帘。○婿乘马,先妇车,各以二烛前导,至家立于厅事以俟 。○妇车至,婿揖妇下车,导妇以入。遂升堂,婿与妇举蒙头,遂交拜。○司马氏曰:古人尚右,故婿西妇东。今尚左,且从俗。○男子以再拜为礼,女子以四拜为礼。
合卺
入室序坐。饮食毕,婿揖而出。复入,脱服,烛出。○主人礼宾。○司马氏曰:此共牢而食,合卺而饮之礼也。又曰: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故曾子问,而夫子曰: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今俗,婚礼用乐,殊为非礼。
贽见
明日,夙兴,舅姑升堂,南面坐。子妇就位,再拜稽首。妇兴,诣舅姑位前,跪。侍者进贽仪于妇,妇受。兴,奉于舅姑。舅姑侍者受之,置于舅姑位前。妇稽首,复位,子妇再拜,稽首。○舅姑礼妇。妇诣舅姑位前,跪。舅姑侍者以所赐授妇。妇受之,以授其侍者。妇稽首复位,子妇再拜稽首。
若系冢妇,则行馈食礼。
馈食
是日,家妇具馔。舅姑升堂,南面坐。子妇就位,再拜稽首。侍者以所进馔奉置案前,冢妇□洗。诣舅姑位前,跪。再拜,稽首。侍者注酒,以盏授冢妇。冢妇兴,献酒。又授馔,冢妇献馔。侍者代置于舅姑前,冢妇侍立姑侧。饮食毕,冢妇撤 馔,授侍者。冢妇就位,再拜。复位,子妇再拜,稽首。○舅姑飨妇。冢妇诣舅姑位前,跪。侍者注酒,以盏授冢妇。冢妇祭酒,啐酒,以盏授侍者。遂再拜,复位。子妇再拜,稽首。○若有祖父母,则献贽馈食,当行其礼于祖父母前,舅姑第东西序立受拜。同居有尊长,是时于堂中,一体共拜,卑幼又拜新妇。
庙见
三日,主人以子妇见于祠堂,如子冠而见之仪。○按,古者三月而庙见。今以其太远,改用三日。
往拜
明日,婿往妇家,妇父迎送如客礼。拜即跪,而扶之,入见妇母。妇母阖门左扉,立于门内。婿拜于门外,皆有贽。妇父遂率以拜于祠堂,仪同冠礼见庙。次见妇党诸亲。妇家礼婿如常仪。
附纳妾
考之家礼,并无纳妾之条,心窃疑之。及阅四礼时宜,乃有云:不见祖宗,不交拜。夫妇序立受拜,与之取名,以便呼唤。俟其生子,然后告于祖宗。与妻分正副,不然亦否。○愚按:如此,则无子之妾,不得与为妻者分正副也可知。且分正副,亦不得遂同于正室也可知。即此以推,当正室既殁,如不再娶,则副室亦可扶正。其扶正也,亦必播告宗亲,告诸祖庙,择日行夫妇礼。仍然拜见祖宗,其后乃得同于夫妇,于礼乃合。
丧豫要
要孝养
孝之为事无穷,则养之事亦为无穷,而总不离乎日用动静之间。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此数言尽之也。虽人子之遭际不同,而果能逐事留心,庶亦可以无愧。
要调理
饮食寒暑,不得其宜,皆足致病。所谓调理,非有病而始为之治,在未病而豫为之防。凡高年人,概多不自检点。在为子者,随时而调护之。调护之道,冬则宜暖,夏则宜凉。饮食宜少,而不防多遍。宜淡而有味,必不宜咸。宜软而不宜硬,宜熟而不宜生,宜和而不宜燥。至于居处,宜显亮而不宜风,果然调理得宜,亦自可以鲜病。
要择医
医者,意也,以已意揣想其人之病,又想其当用之药。药与症对,自然其病可愈。近来行医者多,知医者少。窃思人之有病,则死生存亡系焉。以死生存亡所系,而委之不明医理之人,其贻误也不少。《记》有之,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有至意存焉,医其可不择乎。
要认药
既有良医,又须良药。药无贵贱,对症则佳。近来医家,凡于难得之药,多以他药代之。果能药与症对,其代之亦是矣。然药店中,多有卖假药者。夫药以疗病,得其药,则病可疗。苟非其药,岂不反添病乎,又不可以知也。故凡治病者,既要择医,又要认药。
要细心
药有生熟,必有当炰制者。少不如法,服之亦属罔然。故当如何炰制,在为子者,如其法而炰制之,切不可假手于人。至于服药,必有禁忌。如不禁忌,则服之亦难见功。此又在为子者与为禁忌,所以既得其药,又要细心。
要安慰
有病之人,烦燥必多。须豫为安慰,勿令病人烦燥。庶几其心安,病亦易痊。若高年人,素有同心相投者,不妨延至其家,日与闲谈共处,则可以消遣忘忧,服药亦易见效。是取药亦医病之一法也,况安慰亲心,亦人子之当然乎。
要豫备
衣衾棺椁,人所必需。父母年高,必当预为办好。盖预办则自然得法,亲心安,己心亦安。否则,临时备办,未免草率。夫人之一生,其殁后得受用者,惟此衣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是皆不可不预备者。季孙行父曰:“豫备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无之实难,过求何害。”彼非为此而言,而豫备亦人子所知者。
要得地
衣衾棺椁之外,所以葬其亲者惟地。夫葬者,藏也。以先人之形魄藏于其中,可苟焉而己乎?先儒程子曰:“须他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或曰:“又须避村落,远井窑,即是美地。”或又曰:“地之不吉,必有水泉、地风、蝼蚁之属,以贼其内。”是此数说者,所宜避也。又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为之图。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是人之茔域不可犯,而又当有禁也。得地之说,正为此也。至如求地而扦葬于数十里之外,久则置之不顾。又或谋地偷葬,骑龙截脉。至于迭控不休,倾家破产者,此非有欲安先人形魄之心,特惑于形家言,深信风水之说,而以先人为求富贵之具也。忍心害理,莫此为甚。是又吾所不取,详见坟茔类中。
丧礼
初终
迁居正寝,戒内外。属纩、揳齿、举哀、复易服,被发徒跣。不食,立丧主,主妇。护丧,主宾,相礼,祝赞,司书,司货,治棺,讣告诸亲戚僚友,置灵座,设魂帛,立铭旌,附真容,不作佛事。○复以衣招魂也。
袭礼
设帏及床,乃沐浴。袭,设席奠。主人以下,为位而哭。乃含饭,加幅巾。充耳,复以衾。亲友亲厚之人,至是入哭。○袭者,去死者之旧衣,而衣以新也。
小敛
厥明,设床布绞,遂小敛。主人主妇,凭尸哭擗,凡袒括发免□,皆于别室。乃奠,主人以下哭,尽哀。乃代哭,不绝声。○绞单,被也。
大敛
厥明,布绞于棺中,举尸纳棺中。主人以下,凭哭尽哀。覆柩以衣,举升堂中。少西,设灵床于柩东。乃设奠,主人以下各归丧,次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后朝哭,相吊如仪。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凡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设位,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余日。
服制图考
本宗五服图、三父八母服制图、外族母党妻党服图、妻为夫党服图
服辨
斩衰用极粗生布,旁及下际不缉。背有负版,当心有衰,左右有辟领。齐衰用次等粗生布,缉其旁及下际,系为母服,则负版衰辟领与斩衰同。杖期用又次等生布,不杖期用又次等生布。五月同上。正服为曾祖父母,三月同上。正服为高祖父母,大功九月同上,用稍粗熟布。小功五月,用稍熟细布。缌麻三月,用极细熟布。凡系旁亲,皆无负版衰辟领。
家奠
朝奠。晨起,设□栉之具于灵床。少顷,设肴果汤饭祝。□手焚香,酌酒献茶。主人以下,各服其服,就位再拜。尊长坐哭,卑幼立哭,尽哀而止。食时上食。夕奠,皆如朝奠仪,哭无时。朔日则于朝奠设馔,有新物则荐之。
弔礼
凡弔皆素服,具香烛,诣灵位前再拜而退。○护丧送之,延待以茶而退。○凡吊,主人皆拜谢。
奠礼
凡奠用香烛茶酒果祭品,厚薄随宜。有赙用钱帛,具刺通名。素服而至,就位序立。鞠躬再拜,诣灵座前跪,上香,酹酒,奠酒。俯伏,读祝。兴,复位,再拜,焚祝而退。○孝子拜谢,护丧送至厅事,茶汤而退。
凡弔奠,若道远,则素馔待之。今则盛张酒席,甚违礼制。
奔丧
始闻亲丧哭,易服遂行。道中哀至,则哭。望其境,至其家,皆哭。入门诣柩前,再拜,再变服,就位,哭。其初变服,如初丧。又变服,如大小敛,后四日成服。若未得行,则为位而哭。不奠,惟丧侧无子孙,乃奠,亦以闻后之第四日变服。在道至家,皆如上仪。若既葬,则先之墓哭拜。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
治葬
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者,择日开茔域,备祠后土。遂穿圹,作灰隔,刻志石,造明器,大□、□神主。
主式
主用栗木,趺 方四寸,象四时。身高尺二寸,象十二月。博三十分,象月之三十日。厚十二分,象十二辰。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之额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后,陷中长六寸,广一寸,以书官爵姓名行次,合之置于趺中。趺身高一寸二分,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共高一尺二寸。窍其旁以通中。以胶和水调铅粉,勿入桐油,涂其面,以书属称,旁题主祀者之名,加赠及易世,则涤而书之。外改中不改,其题先陷后面。○程子曰:“庶母示当为主,但不可入庙,子当祀于私室,主之制度则一。庶母受封典者,乃亦入庙。”
迁柩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奉柩,朝于祖。如迁转不便,则但跪告朝祖,祝奉魂帛代柩。主人以下哭从,至祠堂前北首而出。旋返,安魂帛于灵座,遂迁于厅事。如屋小,则略举动亦可。乃代哭,亲宾至,奠赙,陈器。日晡时,设祖奠。
遣奠
厥明,迁柩就□,乃设遣奠。馔如朝奠,有脯。妇人不与,祝奉魂帛,升车焚香。别以箱盛主,置帛后。
发引
柩行,方相在前,役夫为之。冠服如道士,执戈扬盾。次明器,次铭旌,去跗执之。次灵车,以奉魂帛香火。次大□,□旁有□,使人执之。主人以下哭步从,尊长次之,无服之亲又次之,宾客又次之。亲宾有于道旁奠者,宜先设幄,驻柩而奠。
及墓
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亲宾次,妇人幄。方相至,以戈击圹四隅。明器等至,陈于圹东南北上。灵车至,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后,遂设奠而退。柩至,主人男女各就位哭,宾客拜辞而归。
乃窆
窆,即下棺也。下棺后,乃加灰隔内外,盖实以灰,乃实土而渐筑之。其明器等物,俟实土及半,乃于其旁,穿便房以贮之。○邹氏曰:“安葬一节,最为要紧,孝子慈孙尤宜留意。”其圹在山,深可六七尺。若平地,止可四尺余,恐其深则有水。其周围比棺略宽七八寸。圹内亦先铺三合土七八寸,铺匀筑紧,而后下棺,定字向,铺铭旌。毕,将三合土渐次逐一填于四旁,缓缓用杵筑之,渐用斤筑,勿令震动柩中。封筑完固,再加土高四尺成坟。盖三合土,以和沙石灰与泥相合而成,久之则相凝结,其坚如石,虽石椁亦无以异。椁虽圣人所制,然罅隙处,必有水渗入,不可用也。○司马温公曰:“木椁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
祀后土
陈设,祀土者至,就位再拜。祀土者□洗,诣香案前。跪,上香,献酒,再献,三献。俯伏,读祝,复位,再拜。礼毕,主人拜谢。
题主
陈设,题主者至,就位。主人以下序立,再拜。题主者□洗,执事者亦□洗。题主者诣题主位,主人以下皆跪。出主,题主,纳主。礼毕,主人拜谢。○凡题主,先题陷中。父则曰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第几神主,粉面曰考某官封谥府君神主,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母则曰故某封某氏讳某字某第几神主,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主,旁亦如之。无官封,则以生时所称为号。○或问:夫在,妻之神主宜书何人奉祀?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
参主
题毕,祝奉神主,置灵座。藏魂帛于箱中,以置其后。遂炷香,斟酒。主人以下就位,上香,祭酒,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跪读,读毕再拜,礼毕。○礼题主者,祝奉神主升车,魂帛箱在其后。执事者徹灵座,遂行,留子弟一人监视实土成坟。坟高四尺,立小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跌高尺许。○司马温公曰:“古者葬之有碑,以下棺也。秦汉后,始命文士褒赞功德刻石。及南朝,复有铭志,埋之墓中。夫其人果贤,则人自称颂,不必碑志始知。使其不贤,虽巧言丽词,徒取讥笑。昔孔子之于周公也,第篆曰:‘呜周公之墓在焉,呼于季札也。’第云:‘呜呼!有吴延陵季子之墓。’岂在多言,然后人知其贤。”今但刻其姓名于墓前可耳。○附祝祠:形归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灵。舍旧从新,是凭是依。
反哭
主人以下,奉灵车。在途徐行,哀至则哭,至家望门即哭。祝奉神主,入置于灵座,椟之。出魂帛箱,置主后。妇人先入,哭于堂。主人以下,哭于厅事,遂诣灵座前哭。有吊者,拜之如初。○期九月之丧者,可饮酒食肉,亦不得与宴乐。小功以下,大功异居者,可以归。
虞祭
主人以下皆沐浴,执事者陈器具馔,祝出神主位座。主人以下入哭,哀止,就位参神,鞠躬,再拜,稽首,降神,□洗。复位,诣香案前焚香。跪,酹酒于茅,再拜稽首而退,祝进馔。初献,主人诣灵座前跪,祭酒,奠酒,俯伏,读祝,复位。亚献,仪同初献,但不祭酒,不读祝。终献,如亚献仪,侑食,主人升,执注斟酒令满,复位。祝阖门,启门,主人以下入哭,复位,辞神。再拜,焚祝,徹馔,闭椟,礼毕。○祝埋魂帛,罢朝夕奠。○虞,安也。魄归一土,而魂气则无所不知之。孝子不忍听其彷徨,故三祭以安之。古者日中而虞,若墓远,则初虞于所馆行之,不可出是日。○附祝辞: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兴夜处,哀慕不宁。谨以庶羞,粢盛礼斋,哀荐袷事。
再虞
遇柔日再虞,仪如初。祝辞改初虞为再虞,袷事为虞事。○凡乙丁巳辛癸,为柔日。用柔日,取其静而安,欲其神之静而常在也。
三虞
遇刚日三虞,仪如初。祝辞改再虞为三虞,虞事为成事。凡甲丙戊庚壬,为刚日。取其动,欲其神之动而如生也。若墓远,途中遇刚日且阙此祭,须至家乃可行。
卒哭
三虞后,遇刚日卒哭。前期一日,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参神,降神,主人主妇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辞神,一切仪如虞祭。祝辞改三虞为卒哭,哀荐成事。下云:来日,□祔于祖考某官府君。○自是之后,哀至不哭,惟朝夕哭。主人兄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寝席枕木。○情无穷而哀贵有节,至此祭而止,故曰卒哭。未葬,但酌酒陈馔再拜,虞祭始用祭礼,故卒哭谓之吉祭。
祔祭
卒哭之明日,陈器具馔。诣祠堂启所祔祖考之椟,置诸座。还,奉新主入祠,置诸座。主人以下序立,参神,降神。□洗,上香,酹酒,进馔,初献,读祝,亚献,终献,阖门,启门,侑食,辞神,一切并同虞祭,不哭。祭毕,闭椟,新旧主各还故处。○祝辞,于曾祖考,则云:孝曾孙某,谨以粢盛礼齐,适于曾祖考官府君,□祔孙某官府君。于亡者则云:哀荐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适于曾祖考某官府君。
小祥
期而小祥。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陈器具馔,设次陈练服练冠。质明出,主人哭。出就次易服,复入哭。其参神以下,一切仪节如卒哭,祝改初虞为小祥,袷事为常事。○止朝夕哭,始食菜果。
大祥
又期而大祥。前期一日,诣祠堂。陈设,□洗,序立,启椟,出主,参神,降神,酹酒,跪告,乃请主。当改者改之,亲尽者,里置桌上,改毕。奉主递迁,辞神,礼毕。及期,厥明,奉新主入祠。安主,陈器具馔,合祭于祠堂,如时祭仪,礼毕。祭迁主,陈设一切如常仪,乃奉迁主如墓侧埋之。遂徹灵座,其杖冠□孝髻等具,焚于门外。除练服,著禫 服。○告文:古人制礼,祀止四代。心虽无穷,分则有限。兹以某府君,奄及大祥,礼合祔迁。世次递迁,改题神主。敢告。○合祭文:日月不居,奄忽大祥。祔事已成,天叙攸定。先灵既妥,后嗣用安。荐兹醴齐,合以某亲某公祔食。○埋主文,前四句同告文,接云:神主当祧,不胜哀感。谨具粢醴,用伸虔告。
禫祭
大祥之后,中月而禫。自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七月。前一月下旬卜日,前期一日沐浴,设神位于灵座故处,陈器具馔。厥明,主人以下诣祠堂,祝奉主椟置于西阶桌上,出主置于座。主人以下皆哭尽哀,乃行事。如大祥之仪,三献不哭,祝改大祥为禫祭,祥事为禫事。至辞神乃哭,尽哀。送至祠堂前,不哭,入置诸龛。○此日将禫服除之,始饮酒食肉,复内寝。
祭豫要
要严肃
祠庙之地,定须内外洁净,器物务须安置妥贴。不惟祭祀之时宜然,即非祭祀,理亦当然。至于牛马,不准放入。其有误入者,看司即行逐出。若其故行放入,准看司禀明族长房长等,定行议罚。
要备办
祭祀之前,所有祭物,务须照数,各行买办清楚,方免临时忙迫。近至于牲饩,更要当先。其有陈设,前一日内可也。
要记账
一切经手进出,总要登簿,此祭祀后所当凭众报明清算者。倘不登簿,恐有不清,无以对众。为祠长者,各自留心。
要斋戒
祭祠之事,取其恭敬。主祭分祭从祭之人,宣前期斋戒。至期,衣冠齐楚,一体祭祀。为族长房长,各宜分示所应照理之人,如有不遵者,准纠仪弹劾,议罚示诫。
祭礼
时祭时祭者,祭高祖也。
时祭用仲月,前旬卜日。○朱子曰:“兄弟异居,庙初不异,只合兄祭而弟与执事,或以物助之为宜。而相去远者,则兄家设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司马氏光曰:“孟诜家祭,仪用二至二分。然今仕宦者,职业既繁,但时至事,暇可以祭则卜筮,亦不必亥日。及分至也,若不暇卜日,则止依孟仪用分至,于事亦便也。”
前期三日斋戒
主人帅众丈夫致斋于外,主妇帅众妇女致斋于内,沐浴更衣。饮酒不得至乱,食肉不得茹荤。不吊丧,不听乐。凡凶秽之事,皆不得预。
前一日设位
主人率家众,洒扫室堂,洗拭桌椅。按礼设四代位,以高祖南向,而曾祖祢东西分列。席皆稍降,而弗正对。
陈器
于堂中用一桌子为香案,上置香炉香盒烛台,下置茅沙。又特于香案之东南阶上设酒架,别置棹子于酒架东,上盛酒注盘盏受胙盘。又于香案之西南阶上,置火炉汤饼香匙火筋。又设棹子于火炉之西,上盛祝板。又于东阶上设□洗盆□巾,又设陈馔大棹于其东。
省牲
主人率众丈夫司之。
涤器
主妇率众妇女司之。
具馔
何休云:“有牲曰祭,无牲曰荐。大夫牲用羔,士牲特豚,庶人无常牲。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取其新物相宜。凡庶羞,不踰牲。若祭以羊,则不以牛为羞也。”今人鲜用牲,惟设庶羞而已。祭祀主敬,务求精洁。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鱼肉蔬果,依次陈设。
质明奉主就位
主人以下,盛服入祠堂。□洗,启椟,焚香。再拜稽首致辞,执事者以盘盛主,主人率家众前导至中堂。主人奉考主,主妇奉妣主,子弟奉祔主,各于其位,奉毕皆降。
序立
宗子宗妇居中,男序守子之右,女序宗妇之左。同辈者并列,先一辈进前一步,子倒辈退后一步,孙辈又退后一步,不许参差错乱。若尊长老疾者,休于他所。
参神
立定,再拜稽首。
降神
主人及执事者皆□,诣香案前焚香。跪,酹酒于茅上,再拜稽首而退。○朱子曰:“灌地降神,惟天子诸侯有之。”此酹酒,是祭酒也,盖古者饮食必祭。今以鬼神自不能祭,故代之,所以祭之茅上。
进馔
主人主妇升。凡鱼肉,逐位自进,子弟分进祔位。进毕则降。
初献
主人升,诣高祖位前,奉高祖考盘盏东向立。执事者西向,斟酒于盏。主人奉之,奠于故处。次奉高祖妣,盘盏亦如之,位前北向立。执事者二人,奉高祖考盘盏,立于主人之左右。主人跪,执事者亦跪。主人受高祖考盘盏,右手取盏,祭之茅上。高祖妣盘盏,亦如之。俛伏兴,少退立。祝取版,立于主人之左,跪读。主人再拜,退。诣诸位献,祝如初,每逐位读祝毕。即兄弟众男之不为亚终献者,以次分诣本位所祔之位,酌献如仪,但不读祝。献毕,皆降复位。
亚献
主妇为之进粉食或面食,诸妇女分奉。及分献,如初献仪,但不读祝。○朱子曰:“未有主妇,则弟得为亚献。即以族中显者,司亚献亦可。”
终献
兄弟之长,或长男,或亲宾为之。其进羹汤米饭,众子弟分奉分献,如亚献仪。
侑食
主人升,执注就斟诸位之酒皆满。主妇升,正筯北面再拜降。
阖门
主人以下皆出,祝阖门。无门则垂簾幕。男左女右,皆休食顷。○阖门者,即古所谓厌饫也。鬼神居,尚幽暗,故阖门欲使鬼神厌饫也。
启门
祝声三噫歆,乃启门,主人以下皆入。主人主妇奉茶,分进于四代考妣之前。祔位,使诸子弟妇女进之。奉毕皆降。○祝声三噫歆者,盖将启户,所以警觉神也。
饮福受胙
执事者设席于香案前,主人就席北面。祝诣高祖考前,举酒盘盏,诣主人之右。主人跪,祝亦跪。主人受盘盏,祭酒。祝取匙并盘,钞取诸位之饭各少许,奉以诣主人之左,嘏于主人。主人置酒于席前,俛伏兴,再拜跪。受饭尝之,取酒啐饮。俛伏兴,降复位。与在位者,皆再拜。○饮福者,工祝承祖考之命。赐主祭者,以酒而期以福禄也。受胙者,祖考以相是酬于子孙也。
辞神
主人以下皆再拜,子弟执事者至此补拜。
纳主彻食
主人监分祭品,遣仆归胙于亲友,遂设席。男女异处,执事者以次就位。斟酒皆徧,长者进,跪,受饮。众男进揖,退立,饮。长者与众男皆再拜,诸妇女献女尊长于内,如众男之仪。既毕,乃就坐。荐肉食,遂荐米食。将罢,主人颁胙于外仆,主妇颁胙于内执事者,徧及微贱,其日皆尽。受者皆再拜。○凡祭,主于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财力可及者,自当如仪。
初祖惟继始祖之宗得祭。
冬至祭始祖。前期三日,斋戒。前期一日,设位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盛服,就位,降神,参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徹餕,并如时祭之仪 。
先祖初祖以下,高祖以上之祖也。
立春祭先祖。前三日,斋戒。前一日,设位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盛服,就位,降神,参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徹餕,并如祭初祖仪。
祢继弥之宗以上皆得祭,惟支子不祭。
季秋祭弥。前一月下旬卜日,前三日斋戒,前一日设位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盛服,诣祠堂奉神主,出就正寝。参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徹餕,并如时祭之仪。○按礼:母系再醮或庶或嫁或出,均不得入庙。揆以人子之心,必有难安。准之以义,再醮之母与庶母,可于宅中另设一龛作主祀之。至于嫁母出母,虽不可作主,于祭祀之时,以纸标榜为位,祭毕焚之,此亦得礼之权,而人子之心亦尽。
忌日
前一日斋戒,设位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主人以下变服,诣祠堂,奉神主出就正寝。参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徹餕。是日不饮酒,不食肉,不听乐。黪巾素服素带以居,夕寝于外。
墓祭
三月上旬择日,前一日齐戒具馔,厥明洒扫布席陈馔。参神,降神,初献,亚献,终献,辞神,乃徹。遂祭后土,布席陈馔。降神,参神,三献,辞神,乃徹而退,均如家祭之仪。
《家礼》一书,新安朱子所作也。因先仪廷公亦以其礼为所当从,兹遂缀入于谱。顾其书,止言乎礼之正。故不揣固陋,于未事之先,各类妄疑数条。又以其为豫要也,遂纪于各礼之右。僭踰之罪,自知不免。然人能身体而力行之,亦未必非崇本务实之一助,或亦两公所心许也。有是谱者,各宜详究。家礼终。
家法
巽曰后庚,盅云先甲。将欲齐家,必先读法。言提其耳,不妨三令五申。铭刻于心,奚来威加势胁。畏罪怀刑,全躯保业。纪家法。
父子
人伦之道,以孝为先。近来不顾父母之养者有之,不遵父母之训者亦有之,兄弟分居而不给供俸,父子各爨而罔恤饥寒者亦有之。族人有此,重责四十,不改者送官处治。祖孙之法照此,有其□逆不孝,即送出官。
兄弟
凡居子弟之职,须循子弟之分。近来欺侮其兄者,皆由不能率分之故。族人有此,亦系乱常,应责三十。不遵者,禀官究治。犯伯叔者照此,犯堂伯叔及堂兄者减责。至于恃尊长而欺卑幼,或有霸占财产,妄加殴辱等事,若经族长得知,即行秉公重罚。
宗族
凡为分门别户,必有同宗共族。属在尊长,礼宜退让。倘其出言不逊,甚至辱骂相加,是目无尊长也。族人有此,定责二十。于乡邻尊长,亦照此家法从事。
师儒
主善为师,席珍为儒。师儒者,乡党视为仪型,风俗由之表率。故古者天子不臣其师,王者尊礼儒士。族中子弟,凡有得罪师尊,干犯名儒者,应责三十。以外技艺之师长,计受业之深浅酌议。
亲长
外祖父母,妻父母,姑夫及舅父舅母,与姻尊,皆亲长之最不可犯者。凡犯外祖父母者,责三十。犯姻尊者,责二十。
诬罔
隐恶扬善,忠厚所存。凡捏造言语,令人含冤莫白,或坏人名节,或离人骨肉,致使参商者,此皆家法难容,轻则三十,重则四十。
唆使
排难解纷,息争之道。如族党有不平等事,不从和解,反为唆讼者,责三十。借此渔利者,倍责。
行习
人有正业,无过士农工商。如当年迈,或优游卒岁,或关顾子孙,此亦人道当然。至于赌博打牌之戏,乃牧猪奴所为,近来习以为常,恬不为怪。夫父而有此,何以训子?兄而有此,何以训弟?或子弟从而效之,未有不由此而败厥家者。况不分长幼,不计尊卑,又并无体统乎?若夫开张赌博,此又为娼为盗之出于其中者矣!愿族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否则,老者议罚,少者重责勿恕。
事变
水火盗贼,死丧之事,人所难免。有此情节,为族人者定当共相扑灭,堵拿扛帮,方不失一本之谊。如有坐视不到,定行重议罚。
口角
是非曲直,理论自明。凡我族人,如有不平之事,于外姓则凭甲邻理论,于族中则向房长剖息。倘因锥刀末务,不分曲直,便遂逞强辱骂,或倚仗人势,因即纠众相打,此系酿祸之阶,一经知觉,定行责罚勿恕。至未经族长房长理论而即行具控者,有理亦罚。若其无理诬控,族长房长具呈禀官究治。
替代
敬老尊贤,古人所尚。凡年至六十者,应责则准替刑,有衣顶者亦准替刑。此于刑中亦有尊敬之意,然必其所亲信者替之。庶老者,有衣顶者,方有所顾忌而不敢肆行。亦使所亲信者,有所忌惮,不于暗中为之唆使。必多方劝息,勿致妄为。进行之用包告,正是此意。
赎免
金作赎刑,见诸舜典。诚以人之于人,当养其愧耻之心,庶不致甘于放纵。国既有然,于家亦何独不然。凡族人有应责者,除犯父兄师长之外,亦准赎免。每一金,准赎免十板。其银入在祠堂,交首人掌管,办理公事。
放肆
子弟酗酒撒泼,或于市井忿争,受人指摘者,责二十。稍有寸进,擅自出入公庭者,亦然。有故出入者,勿论。
拈香
管鲍之交,开后儒换帖之事。而愚夫之结义因之,此结党成群,大干厉禁。子弟犯此,禀官究治。
右家法一十五条,系从铁庵公稿中录取,斟酌而出之者,愿我后世族众子孙遵守勿犯。
又大清律,人所应知者附二十余条于左:
斗殴
平等
凡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者,笞三十。以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扯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亦杖八十。○折人一齿、一指、眇人一目、毁人耳鼻、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钱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亦杖一百。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髡去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三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人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余减一等。○互相殴伤者,以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豪强
事理曲直,宜听官裁决。若以威力挟制捆缚人或私加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加凡殴伤二等,致死者绞监候。以威办主使人殴打至死伤者,并以主使人为首,其从而下手者,减主使一等。
良贱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其良人殴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皆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罪一等。大功减二等 。至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
主仆
凡奴婢殴家长者,斩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监候。过失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者,绞监候。伤者,斩监候。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者,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死者皆斩。○凡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与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一百。折伤以上,缌麻小功加凡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与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其奴婢之人口,悉放从良。○凡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与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折伤罪三等。因而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若奴婢雇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师徒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二等,死者斩。○弟子违犯教令,以理殴责致死者,儒师照期亲尊长殴卑幼律,僧道匠艺照大功律。如殴伤弟子,照期亲大功各律问拟。如因奸盗别情谋杀弟子,悉照凡人分别定拟。其挟嫌逞凶及执持金刃凶器致死者,亦同凡论。
尊卑
凡同姓之亲,虽已无服,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殴一等。卑幼犯尊长,加凡殴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夫妇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加凡殴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于家长则绞决,于妻则监候。折伤以上,仍与妻殴夫罪同。○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殴伤罪二等。先行审问,夫妻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监候。○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殴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各加凡殴伤罪二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缌功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长,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殴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本宗及外姻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监候。其殴杀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缌麻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监候。
期亲
凡弟妹殴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与瞎者,绞。死者,斩。○如殴伯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者,加殴兄姊罪一等。过失杀者,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其同胞兄姊殴杀弟妹伯叔姑,殴杀侄孙与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笃疾、折伤、过失杀者,各勿论。
至亲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母继母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子孙之妇及乞养子孙并令归宗。子孙妇追还初归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拔付合得所分财产养赡。如无财产,亦照子孙之妇给银。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殴子孙之妾,各减殴妇罪二等,不在归宗追还嫁妆赡银之限。○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右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亲属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斩。○若妻殴伤卑幼,与夫殴同。至死者,绞。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以凡斗法论。○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皆绞。○若弟妹□兄之妻,加殴凡人一等。○若兄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与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各又减殴妻一等。○其殴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者,以凡殴论。若妾犯者,各加夫殴、妻殴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笃恩
凡随母改嫁之子,殴先同居后不同居继父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殴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殴妻前夫之子,先同居后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凡故杀,及自来不同居者,各以凡论。
重义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父母祖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惟妻妾之被出者,不用此律。○凡奴婢曾经赎身,殴旧家长者,与殴家长同罪。其旧家长殴已经赎身之奴婢者,亦与殴奴婢同。惟奴婢之转卖与人者,不用此律。
顶格
低一格。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其诽谤家长亦然。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尊长
凡骂内外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各加二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弟骂兄妻,加凡人一等。骂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祖父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骂嫁母,仍同亲母论,并须亲告乃坐。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盅惑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亦与辩理。○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
夫属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妻骂夫者,拟笞,并须亲告乃坐。
旧谊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旧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与骂舅姑罪同。嫡继慈养姑之改嫁者,不用此律。妻妾之被出者,亦不用此律。○凡奴婢已经赎身,骂旧家长者,与骂家长罪同。其转卖与人之奴婢骂旧家长,以凡人论。
婚姻
翻悔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受财聘者亦然。○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主婚人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则加倍追还财礼。女始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仍娶前女,后聘者听其别嫁。○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罪加一等,不追财礼。若冒者犹未成婚,即依原定。若已成婚,则令离异。○若卑幼有故在外,而在家之尊长与为定婚,卑幼不知而在外自娶,如已成婚,则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曾成婚,则从尊长所定。而卑幼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
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居丧
凡男女居父母丧,妻妾居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服满再嫁者,与凡妇居丧嫁人同罪,追夺敕命,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者,与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娶妾为妾,不坐。承重孙居祖父母丧,依居父母丧例。姑姊出嫁者,不在此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娶,财礼入官。
同姓
凡同姓为婚者,或妻或妾,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尊卑
凡外姻有服之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与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女婿之姊妹,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离异。○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亲妻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娶甥娶,甥娶舅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有服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不问被出改嫁否,各绞。○若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若原系妻而娶为妾,仍以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妾,仍以妾论。○若娶同宗缌麻以上之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除应死外,并离异。
强夺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压良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加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家长婢者,其家长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罪坐主婚,各离异改正。
盗卖
田宅
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祖坟山地亦然,盗卖义田亦然。其盗卖历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树木
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列成行树木及坟旁散树高大株颗,私自砍卖者,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若系枯干树木,私自砍卖者,杖八十。看坟人等及奴仆盗卖者,罪同。盗卖坟茔之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计赃并准窃盗罪加一等。其知情私买者,由子孙盗卖,则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系他人盗卖,其私买者,如其已伐,则罪与盗卖人同。至三次犯者,照窃盗三犯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未伐者又各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凡私买坟茔之房屋碑石砖瓦木树者,均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入官给主。
右二十九条,皆人所易犯而不可不知知者。故就大清律例中摘出,附之谱中。凡我族人,当闲暇时若能展视,亦可起发其怀刑畏罪之心,则不惟免于形戮,而人之犯此刑者,为之剖决,无所难也。欲览其详,全书具在。此虽国法,除监禁及斩绞流徒诸端,即以为家法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