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谱系必宗始迁之祖,以次推原其所出,上而至于得姓受氏之远,常典也。然谱为传信之书,世远难考,则无征弗传。今吾宗主薄梅窗公实始迁之祖,故谱自梅窗以上,不敢妄增,据其所可知,缺其所不知,可谱。征匕而传矣,数世,后宗派繁衍徙居不同,故于各派之上别为标目,曰:某派,以便查阅。仍首例世系总图者,六庶,使子姓观者,则罗氏源流如指诸掌。
二、欧阳谱法,五世以下,别自为世。今一准之五世之外,以次,再续。五世揭一白字于上,以便检阅。大宗、小宗支分派别,亲疏伦序昭然可考。
三、族人或迁或客寓,必书其实于下庶,使贤子孙异日兴朝宗之念者,有所考证。
四、族人无子,许立有服子侄及同姓伦续相应者,得书,以嗣其传。凡恩养异姓入赘女婿及出为僧道者,俱不书。若绝嗣未立后者,止字白书之。
五、书配,初曰娶,再曰继,未婚曰聘。侧室有子者,得书,无子者不书。夫人夫亡失节者,不书,重正史也。
六、宗族中,有受制词诰敕者,特书于谱之前,上以彰恩典,下以劝子姓
七、宗族中或仕宦、或科第、或封赠、或贡或例或袭、及诸养学校、椽吏出生之类皆详于本名之下,以昭贵也、以励后也。
八、仕宦所遗诗文,有关于家世者,附录于后,以冀斯谱,庶几文献,足征之意焉。
九、谱以谱族族公也,书行实以德为本贤,贤也。故自仕宦文学政事之外,有孝弟、忠信、礼仪、廉耻。足以垂范者,书于本名之下,务在辞简行,当从协公议。其配葬、行号,间有详略,因子孙之所示也,非敢以私。
十、谱中,或书名书字者,以名人所通,知,不必讳也!若以字行者,则书字。
十一、谱成帙,各分别字号各派给收,每年清明冬至,挂号庶,毋遗失,肯认别弊。其有珍藏不谨,因致损失者,合族攻罚之。
十二、子姓观斯谱者,尊卑秩然,孝弟雍睦之心油然而兴,庶不负作谱者之意也。若相视如途人,斯谱可不必作矣。念哉呜呼敬哉。
嘉靖丙申(1536年)暮春,十四世孙凉守贞谨纂述家谱。凡例十三条如左(注:原文如此)。
乾隆壬寅(1782年)仲秋弘正公二十五代孙湖南澧州
光字殿椿氏敬书
总修东乔
督修九万
统众工续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丁亥春月
宏应南潘氏敬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