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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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家传丧葬制式

  发布时间:2004-12-20

(避俗格言十三则)

不许封柩:人过六旬以上,为子者,于双亲衣衾棺木当早为备辨,至时何等暇豫,不过月余,即当举行,其或严冬酷暑,及农时殷忙之时,缓至两月亦可,切不可过三月。明发公处庶士之位,故以月余举行为言,若后人有为大夫者,亦当遵同位之礼,左传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余。

月外姻至 不可寄埋:居家不能免男妇先亡者,其应得之穴,即如决葬之,永不摇动,方为妥协,习俗多有。父母在堂而子与妇有先亡者,埋之坟外;又有已身中年无子而妻先亡者,亦在茔外;及至二三年后,不能不入穴合葬,斯时棺木覆坏土内,拾骨惨不忍观,戒之戒之,牟阳冉先生家,轶轼深可取法。

不理佛事:释道两门,原属邪教,理此不为生色,且伊等拜忏破狱,超拔灵魂,尤属荒诞,背谬之极。夫父母一生,本无过失,今反加亲以有罪之名,人子何不一思而甘听若辈之蛊,或诅罟乎,谓之何哉?

不用杂剧:习俗门前演戏,出殡日伴务诸班杂剧,名曰闹丧,深可痛恨。“雍正”年间,国典复严,加申饬犯者,按法律治罪,可不遵乎!(注:“伴”当作“扮”)

不用刍灵:圣人恶作俑为,其象人而用近世束草为人,曲尽妆饰,縻费不赀,究何益乎?一人一物,概不必用,拟棺罩一顶,当以木作,架粗布作帏,入茔事竣,将布帏收回作衣,可服五年,安忍投之与火。

不滥报讣:讣报诸亲,亦所不免,只可父族母族,及本身至亲多者三十人,少者二十家;此外,旁亲及荒远瓜葛,概不必报。

不妄请客:家祭日,惟大宾二位,礼相八人,女婿外孙,司宾助祭足矣。虽在现诸亲,亦不敢劳。

不破大孝:凡族人及姊妹、侄女、孙,有服之亲,礼应成衣;但迩来家贫,布价腾高,若全做,少者七八十件,多者百余领,因思本身十数口,犹恐不能成服,安能旁及以为美观乎。

不受厚奠:祭品原无定数尔,来亲友困乏者,十有八九全祭必不能辨,今拟来奠者,或三性一副,或肴馔一桌,尽不为薄;其贫者,即鸡一支或肉一方亦不为少;有用代仪者,多者三钱,中者二星,一钱亦不为空;近世多有望亲友之厚奠者,更有谓我曾厚奠于彼,而不能如数来奠者,极为背谬。此条深鉴,此弊而切戒之,后人可不知惩乎。夫祭品惟视家之有无,其有厚奠于我者,我如数还之,则拮据甚艰,其有薄奠于我者,我如数还之,则刻薄已极。惟以亲疏远近辨,轻重而不计,曾受彼之厚薄也,我之奠于人者如此,则人之来奠者,无论厚薄,皆为吾亲;而来断不可私议也。若其人甚富,而其意义甚醇,醇亦不可负其意而强辞也。

不倩路祭:路祭之设,仿生人祖道钱,饯行遗意出,自亲友多情斯可;今则延门祈请,甚有远寄别街,移设道旁者,更觉不必。此吾家贫迂拙之见,分不敢僭,力不能奢,欲以俭自完耳。不惟不敢告乡邻,亦不能诚族人。吾子孙其恪遵世守之,更预告高亲厚友,当深鉴予之苦心,甚母曰乱命也,而以薄淡绳吾子焉,则幸甚则感甚。
(五世懋善作)     
不遵犯七:人死魂升于天焉,有七日一见闫王之说,且七旬内鲜有不犯七者,世乃谓数少罪轻,数多罪重,岂天下皆有罪之人乎?人子遵此,自任亲为有罪视,理佛事之恶更甚,可不慎哉!

不准钉口:棺木用钉钉口,生者闻声惊心,亡人在中不惟魂灵飞散,即魂体亦震,重惊难安,近时匠人有作隐钉纽者,所费无几,虽至贫乏,亦所能办,且较用钉亦不贵若干,深可取之。

不使车拉:出灵有用架抬,价昂;债车拉者,岂知路遇石坡,坑坎倒摇跌撞,致使死者或侧身或面地,惜有限之费,而令亡人抱无穷之痛,心何忍乎?每观家乘,至五世祖避俗十则,且喜且慕,不惟可为吾子孙箴规,即以之问世,亦无不可然,今日又有恶习,诚令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如左者虽十则未及,而意己兼赅,抑或风俗未到,而不忍逆探耳。予生当其时不惮俚言,列其三焉。庶上可承五世祖之深心,下使后世子孙不至久而积弊也。是为赘。
十世宗子溥村谨质     

选录《郑州柏林堂罗氏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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