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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家族理事会公约

  发布时间:2012-02-02

 

一、总则
   
“顺应形势,团结族人,沟通信息,共创文明;扶贫济困,赈灾助残,勉励智育,督促谱牒的完善和续修,组织修缮祭扫祖墓,维护古碑、古墓等族内古文化遗产”是理事会的总体宗旨。
    第一条  “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家族理事会”(下称“理事会)是在国家改革开放大好形势下由族人自发组织的宗族团体,是民间传统“清明会”在新环境中的发展与延续。
    第二条  理事会坚决维护国家“三个文明”建设的大局利益,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以“顺应形势,团结族人,沟通信息,共创文明” 为根本宗旨,积极倡导族人走科教兴家、科技兴业之路。
    第四条  发扬民族文化传统,不限时广泛收集宗族文化资料,为今后续修出版更有可读性、历史性、收藏性的谱牒打下基础。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为“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家族理事会”。理事会设荣誉会长兼法律顾问一名、总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理事长一名、秘书员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一名、委员若干名,按“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珙县罗通分会、珙县德埂坝分会、兴文周家分会、长宁县分会、贵州盘县分会,此处不列任职人员。
    第六条  理事会委任财务会计、出纳各一名,以严格财务管理;委任秘书员一名,以收集和整理各种资料为主要责任;由主编、副主编等组成新谱牒编委会,以加强督促收集、整理、保管所有资料,避免遗失。
    第七条  督促各分会完善组织机构,选举各分房或聚居点房长若干名,以加强片区之间的联谊和家族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  重大活动均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研究决定,并将结果呈报法律顾问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条  理事会义务:
    (1)认真负责贯彻理事会宗旨;积极热情组织开展宗族活动;
    (2)负责议定宗族活动的重大问题办理方案;审理活动的一切经济收支;
    (3)负责催收“新谱牒”编纂所需的族员身世资料;
    (4)必要时,协助社会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与本姓族人相关的民事纠纷。
第十条  族委会委员义务:
(1)荣誉会长兼法律顾问:负责族内法律法规的咨询,必要时提供可行的法律援助,同时还负责审理族内相关书信函件的合法性。
(2)会长:全面负责理事会义务活动开展;具体审理宗族活动的经济收支。
(3)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与理事长横向联系,负责族内各项活动的具体筹划、安排、督促和实施,并在活动中具体负责后勤管理。
    (4)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与常务副会长横向联系,负责族内各项活动的具体筹划、安排、督促和实施,并在活动中具体负责现场管理。
(5)委员: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理事长组织和督促开展各项族内活动,具体联系本分会、分支、小房等,收集、反映族人们的合理建议,完成理事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凡是族中所发放的一切文稿信函,如果未盖理事会专用章,一律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所导致的因果理事会概不负责。

三、活动开展及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凡“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族人(含各辈媳妇和出嫁姑娘),不分男女老幼,自愿遵守本联谊会公约,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者,均可参加本理事会及其所组织的联谊活动。
    第十三条  活动资金筹措办法:
    (1)根据当次活动所需临时通知。
    (2)可以不限时进行捐赠,所收捐赠资金可作为活动基金。
    (3)所有捐赠均开启正式收据,并记录入账,在续修谱牒时将其芳名及累计所捐金额,载入“新谱”之“功德榜”栏,使其千秋晓喻,万代颂扬。
第十四条  凡事瑞公宗支族人,不分男女老幼,因各种原因而改它姓者,本房房长或其支系负责人应积极寻查收录,如本人不愿还姓归宗者,不勉强入谱,所有信息不再录入。
    第十五条  倡导男女传宗平等原则。凡瑞公宗支女性族人(罗家姑娘)无论招婿上门或结婚到丈夫家,经家庭协商愿将其子女(子孙)以“罗”为姓,并按罗氏相应字辈取名入户籍者,理事会将予以勉励;并与其他男性族人之子女(子孙)一视同仁,其身世以同等地位载入“新谱”。
    第十六条  编谱进程中调查、走访、取证等活动一律作为义务,不报销任何费用,总会资料打印、复印费等开支,经理事会审查后,可以在基金中列支。各分支分房所需的上述费用一律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需要收藏新族谱的族人,须先行预订登记,以便准确统计印刷总数,避免积压。发行时,通常只收工本费;向理事会捐赠基金金额显著的族人,可免费获得赠谱一本或多本,并可在新谱上载入“全家福”或个人照片一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向族人公布一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诚恳接受族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全体族人要牢固树立历史悠久的宗族意识,努力贯彻执行宗族理事会宗旨,争取对宗族文明、子孙昌荣多作贡献。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召集会议审议通过,即作为正式公约付诸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随着时间的推移,若与时局、环境、币值等因素明显不相适应时,在理事会会议上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附议,则可由当届理事会组织修改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宗谱》编纂委员会
                          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家族理事会
                          公元二零一零年庚寅岁七月二十八日

附一: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第一届家族理事会成员

名誉会长:罗全坤(兼法律顾问)
总 会 长:罗必坤
理 事 长:罗洋坤
常务会长:罗元科
秘 书 长:罗坤友
资 料 员:罗友林(已故),罗元彬
总会会计:罗景良
总会出纳:谢少英
活动后勤:(待定)
活动安保:(待定)
周家片区:老分会长罗履益(2009年因年事高辞去分会长职务)
          新分会长罗源坤,副分会长罗继坤,会计罗元志,出纳罗银坤
德埂坝区:分会长罗元林,会计罗坤友,出纳罗弟元
罗通坝区:分会长罗元凯,会计罗元强,出纳罗再坤
长宁片区:分会长罗元文,会计未配置,出纳未配置
盘县片区:分会长罗业法,会计未配置,出纳未配置

附二:豫章罗氏珙县罗通坝瑞公宗支宗谱编纂委员会成员

特邀顾问:罗富香(川南罗氏联谊会筹委会会长,豫章罗氏族谱主编)
总 顾 问:罗履益
法律顾问:罗全坤
主    编:罗必坤
副 主 编:罗洋坤    罗元彬
编    委:罗元林    罗弟元   罗元凯   罗坤水   罗坤文  
          罗再坤    罗元坤   罗元志   罗元文   罗业发
执行主编:罗必坤
美    编:罗元彬
审    核:罗元科    罗坤友
摄影图片:罗必坤
封面设计:罗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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