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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忠爱堂罗氏坟茔辑录

  发布时间:2012-03-28

 

音容已渺,窀穸当先。欲封马鬣,须觅牛眠。认脉寻龙,形者多言福地。累仁积德,高人总种心田。宅兆既卜,拜扫宜虔。纪坟茔。


茶子园
在同知衙之右四里,外连田土,并义让李姓所葬,及易姓偷葬处,周围共肆百陆拾玖丈有奇。

左坟山者,即茶子园之左处也。此处有钧公及杨恭人墓,但世远年湮,碑记字多灭没,幸有“男:宗义、宗信”数字尚可认识,故于道光丙午,复建华表志之。以外数塚因有碑记,故并纪之。其无碑者,无从认识,遂未纪。

墟墓,在坟山上下间,形穴呼凸脑天财。盖吾家始祖坟茔,原在播南十里许九坪之原,俗呼总戎之墓。当万历时,为杨逆所毁。其余坟塚远近不一,且兵乱之后,志石无存,亦有不可得而知者。因仿吴越王时王暹世墓法,为先祖主,书名而葬,其余只为祔葬。墓祭时祭于其所。其墓之远,及墓之无考者,亦可祔祭。

右茶子园坟山,旧惟印官得葬,故族中前辈并无坟。后因三衙万彦公袭职,故又惟三衙人得葬。名虽有四,其实则一。不纪右者,其坟无碑记也,从前之无碑记者,虽印官亦不纪,无从纪也。女坟有碑记亦不纪,已纪于世系中,不必纪也。纪两恭人,及两孺人,重纶音也。界畔则南抵陈姓之田脚土脚、袁姓锺姓蒋姓之田脚、范姓之田坎土坎、李姓之土脚,北抵费姓范姓之田脚,东抵官山,侧抵李姓土,西则前后均抵谢姓田土界,中抵锺姓田脚。有李姓葬坟处,固属义让。兹族人共议,李姓不得傍祖修坟,罗姓亦不得骑龙截脉,致乖先人盛意。其佃耕及住者,毋得容留匪类,致生事端,在已亦须守本分。其坟山务须照理,不准牛马践踏坟茔。遇葬埋事,必须向前。不准关切相帮,亦防越规乱葬,可以理论禁阻。至于佃银,须每岁依期如数,向司事首人缴楚。一切如有不遵,即不准住耕,另行放佃。

穆家林
即穆家田也。其地较矮,故曰下坟山。周围凡壹百肆拾弓,其宾公及杨恭人合墓在此。
中坟山,亦穆家林地。以其居中,故曰中坟山。其地惟四衙人得葬。
上坟山,在四衙坟山之右。其地较高,一名狮子山,通谓之穆家田。周围凡捌百柒拾肆弓。此山亦惟印官得葬,而族人不与焉。所以从前锦水、洪井、前军,并无坟墓在此。至于黄平,虽亦系印言,亦不准葬。以其系分袭,故又于他处另设。此可见先人慎重之意,为后人者知之。按:此坟山因人于白泥堰开沟相控,官勘,去堰共计肆百肆拾伍丈。

洋水
    在今开州观音寺后。昔时顺公因杨逆之乱,避居乖西。娶卢氏,生天佐天佑二公。后时顺公及卢氏祖母在乖西卒,葬此。其地形,人呼金簪插玉带。后以万彦公袭职受封。

矿子山
    本前人围场之地相连,三衙买作坟山,故惟三衙得葬。周围凡壹千贰佰肆拾弓。

柏木山
    自坟至白泥堰,计贰佰壹拾肆丈。旧本冯姓地方,黄安人卒,先人以地易之,因葬于此。后陈恭人卒,与之合葬。周围计壹佰柒拾弓。

后台坝
周围计叁百伍拾伍弓,本十衙受分坟山也。外坎下为田,后坎上即九衙坟山。因十衙于此山未葬,故杨安人卒,求十衙让卖一穴。九衙人亦以十衙之未葬也,遂认为九衙受分。初,九衙曾于茶子园宏公墓侧冒葬一塚。铁菴公曰:“无论非九衙坟山,即其真是,已亦可葬,况其非乎!”族人和解,议遂寝。其后十衙卖其右于铁菴公,卖其左于崇之公,九衙皆无异说。

茅台
    与后台坝对岸。煜公与曾孺人、包孺人均以介如公贵受封。其山凡壹佰捌拾肆弓。至曾孺人墓在泡木洞。

寺基堡
    任孺人,崇之公之继配也,以介如公贵受封。张孺人,介如公原配。含才,介如公三子。源澍,介如公四子。
    安居堡,系四衙坟山。计周围凡壹佰叁拾陆弓。

黄平坟山
    黄平坟山在洋舟湾。以其为黄平族人祖墓,故曰黄平坟山。山凡三台,周围伍拾捌丈,共拾贰冢。外柒冢无碑,故不载。其后人既远,皆吾辈责也,为宗首、族长、祠长者知之。

论族中坟山,不止于是。而所载止于是者,其余多散葬也。其散葬者不记,难尽记也。非散葬者亦不记,彼未纪录,未尝寄到局中,无从记也。此数坟山中有未纪者,彼无碑记可考也。女坟有碑记亦不记,不必记也。总之,此处有未记,而世系中各名之下,纪生殁年月,又未尝不可附记。所以记者,诚恐外人侵犯地界,族人侵犯坟界故也。所有公令附录于左。

律: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二品八十步,三品七十步,四品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庶人九步,通前后穿心一十八步。
按:律所谓步,即弓步也。其步为宝钞尺六尺四寸。今据此律,族中坟山虽多,恐可葬者,亦属无几。有力者,可另行买地以葬。其无力者,不免作难。为之通融,无论有力无力,不惟他处坟山必不准葬。即所应葬之坟山,亦不准私行乱葬。凡坟前坟后,除骑龙截脉不准葬,若斜对在十步之外者准葬。坟左坟右并排,惟系夫妇可近葬。其非夫妇,五步之外亦准葬。虽从前之乱葬者固亦有人,而今后不得援以为例。有不遵者,宗首、族长、房长,鸣鼓而攻。如再不遵,禀官究治亦可,族众共同扦葬他处亦可。如是,方上对祖宗,下对族众。

律:坟山之阴,其左,凡男子之殇,与成人而无后者葬焉。其右,女子之未嫁而亡,已嫁而反,与妇人之少亡而无后者葬焉。
按:律如此,实盛尽善。因思吾家先人之制,凡印官坟山,系分支者,皆不得葬。其未分支而亡者,则以安亡田坟地葬之。想亦此意,其谓为安亡田者,以其为殇故也。愚按先人之法,固亦尽善。然至于今,安亡田坟地,多被前人开垦。其可葬之处,亦属无多。日后若安亡田不能葬,必须于公地中,踩一地紧要之所,以为少亡者之葬地。不然,族中少亡,既无葬所,必将于要紧坟山中葬之。一切乱葬,将来使应得葬者,亦无可葬之处也。惟于少亡者,予以得葬之地,而决不准葬于坟山,庶几欲葬者亦无他说。此是为后人计,凡我族众,不可不知。

律:凡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愚思圣贤忠烈,其坟墓固当护守也。为子孙者,其祖先之坟墓,独不当加护守乎?今后凡吾家坟墓,近坟五弓者不准牧。犯者罚钱贰百文,系族中者加倍。牧而上坟顶者,罚银壹两,系族中者亦加倍。其难于从罚者,同姓则经族长、房长、宗首,异姓则经近邻首人,以国法从事。否则塚土皆牛羊之迹,泉壤成粪秽之区,亦甚非隆重先人之道也。

律:五品以上许用碑,六品以下许用碣,庶人则用圹志。
○:据此则等级有分,而志石总不可无。吾家坟塚志石,旧为杨逆毁灭,故至今先人坟墓,多无可考。凡我族众,此后无论老幼贵贱,凡坟茔,总要立志石,庶后人有可考据。其有关系于坟塚者,并附录之,则日后亦有可凭。

附:茶子园字据
词状       
案情           
禁止碑记    
合约

附:穆家林字据
词状       
详文           
详文

附:矿子山字据
认约

附:柏木山字据
禁止碑

附:黄平坟山字据
认约       
不载坟山认约   
又认约

附:马渡河新庄坟山禁止碑记
    从来龙脉砂水之论,虽□□□□□□□□□□□□□禁。即如我罗氏新庄坟□□□□□□□□□□□□□□陵,均有攸关。因而丙□□□□□□□□□□□□□□□□蒙汪主恩批,赏差□□□□□□□□□□□□□□□□□□□。故朴等预告以禁,将□□□□□□□□□□□□□□□□□□□□其坟冢刬洩 ,必剥其□□□□□□□□□□□□□□□□□□□□□□□□□□□□□□□□□□□□□□□以谨禀,远近亲族当以忠恕存□□□□□□□□□□□等扭禀公庭。因勒石以垂不朽云尔。
    罗攀桂、罗人骥、罗源溶、罗振梁、罗相彤、罗  钰、罗柔升、罗源活、罗振辉、罗相玲、罗  鍽、罗源澍、罗源勋、罗振翔、罗相品、罗  □、罗源元、罗源雯、罗振鸿、罗相栢、罗  玳、罗源亨、罗源正、罗相尊、罗相福。
    道光二十七年丁未岁二月吉日闔族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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