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告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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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罗氏篡修世谱凡例

  发布时间:2009-05-15

 

一、谱例法兼欧苏,图传合一,庶世系事实,开卷了然。其篇帙浩繁者,另载艺文。
二、系图上自始祖,下至玄孙,五世一提,玄孙再提而为九世,又再提而为十三世,以至提之无穷。推而上之则见本源之所自,顺而推之则见流派之所衍。
三、五世再提,分房属派,大宗以及小宗。首书某公支下某公派,长房系明则续提二房,二房系明则续提三四房,纲目清楚,庶无蔓延紊统之弊。其各房小支依例亦然。
四、修谱与史笔不同,史以明治,乱垂法戒,故善恶并书。谱(以)正宗派,笃恩义,故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
五、谱传仿史记,兼汉唐以下家法。书讳、书字、书行、书号、书生年、月、日,享寿若干,葬某处某地某向。同圹者,则书合葬。
六、凡名字有犯尊长之讳,存者更之,亡者音相近而字不同者,因之。
七、图系书讳下:凡有科、甲、贡、庠及国学、纳职、乡耆之类,即皆注明。其出仕某官者,则书某官以迹人品。
八、妇之父有官则书某官之女,无官而年高有德者则书某处士之女,所以伸敬也。非此类者,则直书曰某人女。
九、女以各注父传,称适某许聘某以明其有家也,其婿甥有显爵高德足光门第者,则书其官号。
十、凡立继者,立本宗昭穆之子为嗣系,即以绍其派。于所生父传下书“第几子往绍于某”,于所继父传下书“某人第几子来绍”。长子不得为人后。其有,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遵律条不书其有。出绍外姓者注明,以听复姓归宗。
十一、谱系所以传真派、锄伪种也。异姓并随母,子不许承继,以骨血不属,徒自绝也。且律有明条,凿凿可畏。若不严加斧削,恐习俗冒昧,愈繁愈杂,紊乱真宗,大失修谱之义矣。律条开后,其有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若立嗣,虽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十二、妇人夫死再醮,与有罪被出者,虽有子,夫传下不书,以义绝也。止(同只)于子传下书“嫁母、出母某氏所生,以子不得绝母也。或既嫁与出后复归,养于其子,仍从嫁母、出母例书,以养不可复属也。
十三、嫡妻早卒,无子女者书之,以崇祀。但妾无子女者则不书,所以正尊卑贵贱之分也。
十四、妾之名虽同而实有异。凡以礼娶者,则曰娶妾某氏。不以礼娶者,则曰纳妾某氏。
十五、嫡子年虽少,父传下则书于前,以绍嫡派。庶子年虽长,列名于后。系图下则以年齿绍穆序之。
十六、传赞,所以叙事实、美功德也。凡男子,不论仕隐,有忠孝节义可为子孙楷式者,则立传赞以颂扬之;妇人,无论妻妾,有节孝懿行者,则附书于夫传内;女,有节孝懿行者,亦附书于父传内。总皆核实传真,使后人有所景慕。年未至(而)(殁)者,且未立赞,特于传内谨书之而已。
十七、男子为乐、艺、僧、道、义男、奸、盗过恶,并侵犯祖墓、盗卖坟地,及嫁娶不计良贱者者,并削其名,不书。
十八、凡出仕者,领取朝廷诰勅、封赠之文,必谨书而录之,尊君命也,且使子孙有所景仰。
十九、祖宗笔扎或自作诗文堪垂不朽者,亦皆录之,所谓手泽也。
二十、各处坟墓,皆先人体魄之所藏,子孙所当永守。今未绘图,但于各传内书葬某所某向,使后人有所稽考,以防迷失。
二十一、凡有爵、有德者,书卒。常人,书殁。有失其年月葬所无可记载,书失传。子女俱无者,不书绝而书止,不忍斥言之也。无子而有女者,书无嗣,盖以嗣虽止而气类犹未止也。男子未三月不为殇,七岁为无服之殇,俱不书。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俱与父书下书某子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及二十岁以下,此皆繁明立(目),以成人也。以上无子者,止于各图附传。遇五世不另(提),(以)其下无续也。女子无笄而卒者,不书,以未成人妇也。妇虽已聘,未及于归庙见而卒者,不书,以未成妇也。
二十二、子孙有迁居外里立业成家,传内详书其事。庶世远不至迷失。
二十三、祠庙,祖宗神灵所栖,子孙奉祀之所。前庙后寝,周围余屋,并丈量四至,俱谨记之。
二十四、同姓异宗,虽富贵,不许冒认,以乱宗派。
二十五、谱后择立宗子、宗相,并立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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