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氏族谱凡例二十六则
发布时间:2009-06-28
1、谱以明世系、别昭穆、纪一姓之源流,故有世族篇、昭穆记、姓系录、家史、家乘之名,而以谱为最普通。我族因之旧谱向由各房分修,老谱具在。今合而续修之,仍名曰《罗氏族谱》。
2、修谱专讲家族主义,旧谱首刊圣谕、广训十六条,已不适宜民国时代,今去之。然如敦孝弟、笃宗族、重农桑、尚节俭等,本可取法,以维人心,故节录之,以为族训。
3、旧谱老序、自序、赠序、赠诗、总叙等作均叙各房小修,为数太多,故不登载,而以当代中枢诸公及海宇名流题词冠首。
4、旧谱载卢、余、蔡、万、张等序,后人传抄实多错讹,改之则失真,存之则帝虎莫辨,故概不载。
5、家法为家规之车辅,旧谱无之,今采民法之适于家法者补订一十三条,与国法不生抵触,期于易行。
6、族约,为辅助政府法律之所不及,旧谱无之,今补订之,以为家族法规之执行约法,一定不至盲无所从。
7、谱有列传表扬祖宗盛德,旧谱分忠良孝友节义儒行各传外,且有于其人名下注平生事迹,不归一致,兹于家传内首列历代名宦传,而以清代以来其行谊为乡里称道者作事略或作传以表彰之,不另分部门。
8、本谱遵“大成”老谱,奉豫章公为第一世始祖,以江西故郡为祖籍。而各支所修旧谱,仅编始迁祖之一世为始祖者,则于各支始迁祖之第一世下附注豫章公系下第几世。虽世代久远,尊卑不致颠倒紊淆。
9、修谱先将甲系修完然后及于乙系为“小滚”修法,本谱照此法分房綴辑,故从乔林公始,部居、次别条绪整齐,合修分修实为两便。
10、谱有欧、苏两式。欧式旁行邪上五世一提。苏式易横为直,连綴九世,各支旧谱有仿欧有仿苏,各有长短。今折衷两式,略为变通为世系图及世系录。相间编次不拘于五伦九族之俗称,以便检阅为主。
11、世系图所以明系统,采用直线,依次直书。各世班名班,同者平列。每一提头,则于名之上方标明某子并注明第几世,以明本系之来源次序。
12、世系录以记个人,采用横线依次横列。各人班明、配氏平列,每班之首注明第几世,名上书某某几子,名下注书字号、职衔、生卒年月、葬地。配氏下注同。所生几子即某氏之下,无论男妇。有文在行谊中者,注明“有传”或“赞”字样。
13、妻与夫齐提行平列,元配书“配”,次书“继配”,妻没子尊书曰“妣”,再娶书“续”。改嫁之妇,已与庙绝,惟有子者,书之“去配”,存氏,出妇亦如之。
14、男子已生,均得登谱。其未成人而殁者,即于其母氏下注名,书“殇”。无论已婚未婚、有嗣无嗣,各房开来照登;不开来者从阙。其生年死日亦复如是。编辑者未能周询也。凡未及娶而立后者,则书“立子”不书配,以纪其实。
15、宗法时代,大宗应有后,小宗则否。今则家家重似续宗,无论大小皆宜承继子;无论支庶皆可立后。惟旧谱多书“抚”,今改书“立”。盖征之晋书,周顗司马彪等传“立子”出后,皆书父名之义,于所后之父录中书“立”某子,于本生父录中书“出嗣”某,至于本身谱录上书某某子不更书“抚”、“继”等字样。若立子与生子并书,生子之后立子,图录先所生后所立;立子之后生子,图录先所立后所生,盖顺序而及也。
16、一子兼祧,服有隆杀。但既属两房,名必重书。其字号生卒见于前者,后录不载,得在本生父录中书子某、兼嗣某;在兼祧父录中书兼承本生父某,两房皆有子分注。两房一妻一子,专归本房。盖兼祧与出嗣不同,仍重本生也。无子立孙者,中阙一世不书;或子殇未娶而立孙者,书其子阙其配。无子而孙与无配而子其例一也。
17、旧谱像赞关于颂美德容表扬功业。今旧谱所绘像刊传已久,面目难免失真,姑置阙如。
18、祠堂公产、坟山关系綦重,各房旧谱均各载明。此次合修,来稿对于祖坟、私山有特详者,有未及载者,今概免登,以各谱原有考证也。
19、旧谱字派,各支各取各别,昭穆虽各相不同,并汇录之,不事删改,以明各支世系。兹定自豫章公七十七世起用江西新派,以归一致。
20、各谱所取派名重复甚多,虽欲避之实无可避。盖一支分居数地,各取派名,多以易呼而意明者名之,以至每一班同名在四五人以上者,改之不胜其改,故仍之。且旧谱派名有按照字典部首之字安之,今因印局以不多用之僻字不及照刻,兹依印局所有之字改用之,如去氵、去亻、去立、去山各旁之类。
21、各房世系房下分支,支下分子,各子各叙。统在一支系内者,挨其次序直接到底,以免颠倒而清房分。
22、迁徙及祠墓等图例,应详为刊绘。惟各房来稿不备,只将快良、乾刚、田保、政严、世珍各坟墓所在绘图登载,以提其纲而备一格。
23、仕籍题名录照“大成”老谱汇集,以示后人事实俱在,绝非攀缘依附以夸大其先者。数典不忘,故并录先代古迹之一二。
24、职官科第等,旧谱列入传志,今照新化总祠所制各表登载,以便检阅。
25、五服图所以分服之等伦轻重,仍照旧谱登载,俾当大事时易于考察。
26、谱须一世一修或再世一修,若三世不修谓之不孝。五世不修厥罪,惟均勉之。
罗章成录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