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无法律而民不犯罪。法律之作,其中古之世,乎处廷命咎繇明刑以弼教,自是法家者流去本逐末侧重明刑愈推愈密而犯之者亦愈多愈奇。其流弊浸淫以至出入轻重,规避脱免,而法律与是乎不堪问矣。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噫国犹是也,况家乎”。然礼教久衰,道德莫语,欲复中古孝弟睦姻任恤之治,渺不可得,故太史公曰,“”教笞不可废于家,非以笞济教之穷耶。乃编家法一十三条,于春秋祭享时宣讲之,非师旋象读法之意也。凡我族众,其各凛遵。
一、失教之法一
父母有教训管束子女之责。不得纵容非为致玷门户,违者照法处分子女外,并责罚其父母。其情节重者,停止入祠与祭,或永远不许入祠。
二、丧心之法一
人子有生养死葬其父母之义务。其子虽别居,亦须尽其心力。违者惩戒。其情重者,不许入祠。降服子,原情得免。
三、不肖之法一子违父母教训,为非作歹,嫖赌招摇,不事生业,经父母再三送祠惩戒不改者,将子逐出,断绝关系,消灭继权,本身不许入祠。女犯奸淫,则重惩远逐,毋许归宁。如父母包庇,罚同失教。
四、不敬之法一
子弟辱骂父兄或服内尊长者,责罚。其情重者,停止五年至十年不入祠。或辱骂本族长辈或年长者,减十之五。如尊长无礼,免其责罚。媳妇不孝父母,不敬丈夫,初犯家教,再犯族教,三犯祠教,不改去之。
五、灭伦之法
子弟殴打父兄,严重惩罚,本身不许入祠。或殴打服内尊长者,其惩罚亦如之,但停止十年至二十年不入祠。或殴打本族长辈或同辈,互相殴打,惟停惩无礼者,减十之五。如殴打父母兄弟毙命,本身送官处死,子孙永远不入祠。或毙本族之人,不论长辈晚辈,本身送官处死,子入祠。妇人犯者,处死本妇并罚止其夫与子。其子降服或出居者,得免。服内犯奸男女,重惩,驱出境,其家五世不入祠。本族通奸男女,重惩,驱出境,其家三世不入祠。其家长自首,愿以犯人处罚者,其家免罚。如家长纵容,治失教罪。如犯强奸,加倍处之。
六、婚姻之法四
男女嫁娶当及其时,其年龄亦须相当。如幼男而娶长妇,女大而还中留者,房族得干涉之。违之致玷门户者,处罚。
男女为婚须达成人,订婚之前,通告房族。或女家身家不清,女子行为不正,房族得禁止之。以女许人,亦择身家清白,行为正当者。否则房族禁止之。不通告者,处罚;妇人主张者,处罚。不听禁止,娶淫妇传染族间,本身不许入祠。继室或妾以如之。
同姓不准为婚,违者处罚。或经房族阻止,故意违抗者,永远不许入祠。继室或妾亦如之。
男女不和,两愿离婚者,得祠行离婚,须先告诉祠长、族长、房长,经其查实,两造意愿,得其允许,始可行之。如妻犯奸,或夫因奸被刑者,经祠长、族长、房长允许。亦得离婚,否则处罚。有因离婚索贿者,罚如之。
七、非礼之法一
弟留兄嫂,兄收弟妇,在服内者,尤干名分,违者重罚,永远不许入祠。其娶本族妇者,罚如之,停止三世不入祠。
八、无耻之法一
人虽穷极,当守本分,务为正业,不准为盗,不准卖淫。违者送官处死,三世不准入祠,不准卖其子女为奴。违者处罚,本身不许入祠。
九、承继之法一
无嗣者,先继亲房贤孝之子;若无,始继远房,均须房族会议择继贤孝者。如不贤孝,得撤销之,另择贤者。如无嗣者自愿无继,其亲房不准贪产逼继,妨害无嗣者自由,但准将产捐入祠堂或提充公益义举,不准捐入庵庙,并不准私送其女,以免争论。违者,产没入祠。如抚异姓为后者,永远不许入祠,不准入谱,以免乱宗。
十、产业之法二
父母遗产,众子平分,不准长子多占。其摊派法均照男子分之,每人一份。女子愿守贞不嫁者,亦得照分。如父遗嘱有劳于家者,须除若干酬劳,可照遗嘱行之。但遗嘱须有字据或房族三人以上受嘱,始有效力。如有过房承受别家之业,不得归分本家之产。如过房于未曾分产之伯叔,或已分产而身亡无后,先收其产并入本业,复分其子。过房伯叔时,而家之产合照男子平分之。如继母、庶母不愿同居,均照平分。如人多产少,先除母之养膳始分其余,但母生时不准借故卖产,死后仍归众子公业,违者处罚。